XX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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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加快推进XX区旅游产业提升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文旅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XX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X财教2013232号)和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XX政发(2019)78号)XX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旅办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文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引

2、导我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旅服务内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促进全区旅游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分配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及旅游宣传、促销、推广、创建等支出。第五条专项资金包含国家、省、市、区等各项财政性资金。第六条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文广旅体局)根据年度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列

3、入单位的部门预算。第七条专项资金分配根据资金使用内容、性质,主要采取竞争性分配与因素法结合方式。其中:(一)竞争性分配:适用于建设性、采购类、创建类,旅游宣传、促销、推广等项目内容,需要对申请项目择优选取支持的资金。包括:1.公共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1)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公益类民办馆、非遗展示馆等基层场馆建设和设施购置;(2)镇街综合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以及文化馆分馆、图书馆分馆、专题展示馆、文化驿站、城市书房、百姓书屋等向社会开放的各类公共文化场地建设和设施购置;(3)社区(村)文化活动服务中心(室)、应急广播建设和设备购置,公共文化服务数字资源建设等。(4)建设(创建)项目

4、。包括各级为民办实事建设任务,国家、省、市、区级公共文化旅游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各级各类创建项目。(5)各业务培训、创作(制作)、推广、基地(点)所需专业器材购置。(6)公共文化场馆建设补助。各综合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文化服务基地(点)新建或改造的文化阵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费补助。(7)文物建筑活化利用。文物建筑在本体基础上开辟作为文化展示场馆,并对公众免费开放,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费补助。2 .保障文旅设施免费开放。文化驿站、城市书房、百姓书屋等向社会开放的各类文旅场地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的补助。3 .文化遗产保护(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

5、、展览展示、各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等。(2)文物保护类。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全国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登录点等野外文物维修、维护、保养及馆藏文物的修复、征集。4 .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建设。旅游景区、景区镇、景区村、旅游厕所等创建升级、提质增量、市场开拓。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扶持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景区城、特色小镇(旅游风情类)等。改善和配置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能力。文化和旅游行业数字化、智慧化建设、行业人才培养等。5 .旅游发展统计。旅游抽样系数调查,全域旅游抽样系数调查,集聚区基本情况调查,住宿设施床位数调查、乡村旅

6、游发展统计等各类旅游发展统计。6 .文旅节庆品牌培育和推介。联动省、市级、区级文旅部门主办开展的节庆活动、旅游宣传、促销、推广等。7 .上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文旅项目。(二)因素法分配:适用于各类赛事承办、参赛和参加文博展会、旅游宣传推介会等费用以及其他文化和旅游培训、业务考察、活动开展等费用。包括:1.承办参加(举办)各类(展览)活动补助。经区文广旅体局同意,承办参加(举办)各类文旅活动、展览、非遗展示、文博会、旅游宣传推介会等活动,根据活动级别、规模(参与人数)、资金投入、影响范围(宣传媒体平台),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级别系数:国家级1、省级0.7、市级0.4、区级0.1;规模系数:

7、100o人以上1、500人以上为0.7、200人以上0.4、100人以上0.1、100人以下0.05;资金系数:50万以上1、30万以上0.8、20万以上0.6、10万以上0.4、5万以上0.2、5万以下0.1;影响系数:国家级1、省级0.7、市级0.4、区级0.1、区级以下0.02。因素法分配金额=(级别系数又权重20%+规模系数义权重30%+资金系数又权重20%+影响系数义权重30%)X实际支出数2.开展各类文旅活动的补助。包括相关主管部门到基层开展送文化培训、讲座、展览、文化走亲、非遗民俗活动、旅游培训会、业务考察、旅游活动开展等活动的支出,以及对社区(村)优秀业余文化团队、非遗传承基地

8、、文化宣传阵地等开展活动的补助。任务系数:100场次以上1、80场次以上0.8、60场次以上0.6、40场次以上0.4、20场次以上0.2、20场次以下0.1;规模系数:5000人次以上1、4000人次以上0.8、3000人次以上0.6、2000人次以上0.4、100O人次以上0.2、1000人次以下0.1;影响系数:国家级1、省级0.7、市级0.4、区级0.1、区级以下0.02;资金系数:15万以上1、10万以0.8.5万以上0.6、1万以上0.4、1万以下0.1。因素法分配金额二(任务系数X权重40%+规模系数X权重20%+影响系数X权重20%+资金系数X权重20%)X实际支出数第八条竞争

9、性专项资金申报、下达、使用按以下规定:(一)区文广旅体局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发布竞争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或印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件;(二)项目单位向所在镇街提交申报资料,镇街出具申报项目初审意见后统一报送至区文广旅体局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是否合规、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申报内容是否符合、申报补助内容是否明细等;(三)审查合格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报区财政局备案,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动态更新;区文广旅体局相关科室结合项目库项目及年度专项资金规模,提出申报项目初步分配方案;(四)区文广旅体局党组研究确定申

10、报项目分配方案;申报项目分配方案在指定网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申报项目负责组织复审,并公示复审结论;公示无异议由区文广旅体局印发专项资金(项目)分配任务下达通知,具体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或实施;(五)项目结束后,由所在镇街进行完工验收;区文广旅体局相关科室组织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出具意见;(六)区文广旅体局党组研究确定最终验收通过名单与补助金额;验收通过名单与补助金额在指定网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与金额负责组织复审,并公示复审结论;(七)公示无异议并报区财政局复核后,由区文广旅体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印发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区文广旅体局可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及实施情况,

11、可预拨部分进度资金,但不高于补助总金额的80%,余额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经党组研究后,与区财政局联合印发专项资金拨付文件。第九条突发性项目必须通过申报、评议、公示、下达、使用等程序。第十条上级补助资金如其分配、申报、下达、使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十一条补助资金总体上以不超过各项目实际支出金额为上限,发现项目申报实施单位超额申报、多头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现象将收回补助资金,并予以通报。涉及财政资金损失的按财政处罚条例进行处罚。第三章部门职责与分工第十二条区文广旅体局负责研究制定文化和旅游发展扶持政策,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开展资金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开展项目库管理

12、和信息公开工作等。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在部门预算中安排文化旅游财政专项资金,统筹运用各级财政资金,下达专项资金指标。协同区文广旅体局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区文广旅体局开展资金监督检查,指导区文广旅体局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及项目库管理。第十四条各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财经法规,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需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单设明细进行会计核算,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并定期向区文广旅体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投入使用。第十五条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各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区文广旅体局和区财政局。对已下拨补助资金项

13、目,按原拨款渠道收回已下拨的专项资金;对未下拨补助资金项目,区财政局和区文广旅体局联合取消该项目补助计划。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文广旅体局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并可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检查、评价,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接受区监察委、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相关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中的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长期滞留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凡属于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信息,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政策、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以及执行过程、执行结果等,都要在相关文件正式发文后20日内,通过XX政务信息公开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开,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更规范,绩效进一步提升。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文广旅体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期三年,若遇法律法规调整或上级政策变化再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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