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长制省级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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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林长制省级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按照“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要求,严格落实森林草原保护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我省森林草原资源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对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考核。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严格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各市林长制方案、组织体系、责任分解、制度执行、支撑保障、监督和考核等方面落实情况,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等主要目标任

2、务纳入林长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以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灾害防控、深化改革、监测监管、基层基础建设六方面为内容的年度目标责任制。第五条考核工作对象为各市级党委、政府。考核工作从2022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林长制办公室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省林长制办公室会同林长制省级部门协作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省林长制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森林草原保护管理工作重点和管理目标,拟定年度林长制工作考核方案,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统一印发和下达各市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第七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

3、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发生森林草原资源严重破坏的区域性重大事件,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第八条各市应当每半年对林长制工作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评估,由各市级林长制办公室汇总后将有关情况报省林长制办公室。每年12月31日前,各市政府对责任区域内林长制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评报告上报省政府。省林长制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自查情况进行审核,结合日常监管和考核等方面情况,于次年1月25日前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省政府。需要实地考核的,由省林长制办公室提出方案,会同林长制省级部门协作成员单位

4、统一组织实施。第九条考核结果经省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审定后,由省政府通报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各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对市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各市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第十三条各市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林长制工作进行考核。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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