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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办法(2022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以“系统运行有序、数据归集精准、信息传输可靠、动态智能监测”为原则,统筹推进网格化应用系统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调联动,推动民防数字化高质量发展,依据本市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是指按照统一的工作标准,由市、区两级民防管理部门通过网格化管理平台对民防工程部件和事件进行巡查、检查,并对检查和处置情况全流程管控和考评的工作模式。部件是指墙体、防护密闭门、密闭门、超压排气阀、人防风机、集水井、烟感报警
2、器、火灾控制设备等与民防工程运行和管理相关的设施、设备。事件是指侵占民防工程、向民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损坏民防工程土建结构和设施设备、民防工程内生产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民防工程使用“三合一”等正在发生的影响民防工程管理安全的行为,以及未设置防汛挡板、出入口堆物、环境卫生脏乱差等情况,对民防工程结构、防护功能等在民防工程防护效能的状态、行为。第三条(管理原则)本市民防工程网格化以集约化与智能化为基本要求,遵循“条块联动、资源共享、流程规范、监督实时”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单位职责)市民防办是上海市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市直属公用民防工
3、程网格化检查,以及全市民防工程网格化巡查工作。区民防办负责区级民防工程网格化日常检查、抽查管理工作。第五条(管理内容)网格化管理工程包括:公用民防工程和非公用民防工程、退出民防序列工程。民防管理部门应按照要求落实民防工程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检查频次。公用民防工程和权属、业态、租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或变化中的非公用民防工程应执行每月不少于1次的检查频次。风险评估为中风险以上的工程应进一步加大检查频次。公用民防工程管理内容包括土建结构、防护设备设施、消防设施、防汛设施、治安等民防工程防护效能及安全的管理。非公用民防工程管理内容包括土建结构、防护设备设施等民防工程防护效能管理。退出民防序列工程管理内容按
4、照在用、填埋(封堵)、闲置的工程状态,包括土建结构、消防设施、防汛设施、治安等安全管理。第六条(系统建设与运维)本市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依托市、区两级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系统平台,对部件、事件的问题、处理、分派以及处置情况进行记录和监管。市级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系统平台,用于记录、监管全市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的运行情况。区级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系统平台或区级城运民防网格模块,用于部件和事件问题的受理、分派以及处置情况的监督。市大数据中心民防组负责市级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并指导各区级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第七条(管理流程)民防网格化管理工作流程应遵循发现、立案、派遣、处
5、置、核查、结案的基本业务环节,实行流程闭环管理。管理流程分为:一般流程、简易流程、自动发现流程、市民热线等事件转派流程。(详见上海市民防工程网格化运行标准(2022版)的“总体要求”)第八条(发现上报)网格监督员对于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部件、事件问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摄像等方式,按照响应时间要求将发现问题信息上报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巡查、检查中发现的能够当场处理的轻微问题,网格监督员应当场处理,并在规定的反馈时间内将处理信息上报民防工程网格化系统,按照简易流程处置。(简易流程参见上海市民防工程网格化运行标准(2022版)2.0.3条)对于尚未完成整改的民防工程,应以案件整改进度核
6、查情况上报。针对巡查、检查发现案件以外的部件、事件问题需另行上报。第九条(立案派单)网格监督员在巡查中发现上报的案件,由市或区民防管理部门予以立案。市级民防管理部门巡查发现的问题,立案后通过民防工程网格化系统平台,将案件信息,转派给所在区民防管理部o区级民防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专业人员负责接收分派的案件信息。第十条(案件处置)各级民防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案件处置工作,并由案件处置人将案件处置结果反馈至网格化系统及民防管理部门。市级巡查立案的工程还应将处置结果反馈至在市级网格化系统。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案件处置工作或整改时间超1个月的,案件处置人应通过民防工程网格化系统案件反馈模块反馈整改方案和
7、进度月报直至结案。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移交民防执法部门处理。第十一条(核查结案)市、区两级网格管理部门通过民防工程网格化系统平台应对巡查案件的反馈处置结果进行核查。各民防管理部门收到反馈的案件处置结果后,应当安排网格监督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案件处置结果符合处置要求的,应当予以结案;不符合处置要求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并要求重新处置。第十二条(案件督办)市、区两级网格管理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处置和反馈工作,且未说明情况或者理由不成立的,由市民防办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第十三条(物联监测)民防工程按相关规范安装物联设施设备的,通过物联设施设备、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分析研判监测报警,并
8、将物联监测报警信息的处置情况自动上传至市、区两级网格化管理平台,对于报警后一直未处置的,统一纳入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流程,按照本办法第八至第十一条实行闭环管理。第十四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民防工程问题,可通过市民热线等各方式进行举报,市、区两级网格管理部门应当纳入网格化管理流程,按照本办法第八至第十一条实行闭环管理。第十五条(信息共享)市、区民防管理部门应当将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案件信息,为“智慧民防”、“一网统管”、民防运行管理监控平台等系统提供数据支撑,同时,市、区两级网格化信息互联互通,提高民防工程管理效率和质量。第十六条(信息管理)市、区两级网格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
9、案件的巡查、检查、发现、立案、分派、处置、核查、结案、督办等信息如实录入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和泄漏。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民防工程网格化有关信息及涉密信息,通过互联网上传至其他小程序、APP等信息系统。第十七条(评价考核)市民防办负责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评价与考核,建立网格化工作评价考核机制,通过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平台自动形成运营报告的形式,对各区网格化相关工作进行季度、年度排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民防工程管理成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网格监督员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网格监督员在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工作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有权向市、区民防管理部门
10、举报。市、区民防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经核实的举报信息,应当作为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考核评价依据之一。第十九条(应用解释)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民防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生效实施)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上海市民防工程网格化运行标准(2022版)附件:上海市民防工程网格化运行标准(征求意见稿)2022年11月1总则12总体要求13巡查、检查事件43.1 公用民防工程巡查、检查事件43.2 非公用民防工程巡查、检查事件53.3 退出民防序列工程检查事件64部件管理标准84.1 民防工程结构84.2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11、84.3 超压排气阀、密闭阀门、防爆波活门94.4 战时风系统94.5 战时水系统104.6 战时电系统104.7 消防设施设备114.8 防汛设施设备114.9 平时使用的其他设备设施125事件管理标准表135.1 影响使用安全和效能的事件135.2 设施设备维护管理175.3 安全管理235.4 备案、制度落实266退出民防序列工程事件306.1 退出民防序列在用、闲置工程306.2 退出序列封堵工程347人防设施专项检查357.1人防门专项检查351总则1.0.1为规范本市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系统,确保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归集精准、信息传输可靠、动态监测实时。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12、标准,结合本市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实际,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系统范围:市区级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系统、区级“一网统管”民防网格化模块、区级民防办的民防管理综合系统。1.0.3网格化巡查、检查涵盖工程:全市范围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已竣工备案)的民防工程,包括市直属、区属公用民防工程、非公用民防工程;退出民防序列的工程。2总体要求2.0.1民防工程网格化分为巡查和检查两种方式。巡查监督是市民防监管中心对全市民防工程实施巡查中,建立发现立案、案件分派、处置反馈、核查结案等环节的闭环管理流程。日常检查是各单位对所属管理范围内民防工程检查中,建立发现问题、立案派单、处置反馈、核查结案等环节的闭环管
13、理流程。2.0.2一般流程:应遵循发现、立案、派遣、处置、核查、结案的环节进行流转,具体流程如下:1.发现上报:网格员日常巡查中,发现属于本标准规定的事件时,首先上报民防工程网格化平台,之后判断是否为简易案件,如果是简易案件,按照简易流程处置:如果不是简易案件,则进一步判断是否立案,进入下一步流程。2 .立案派单:民防工程网格化平台收到网格员上报的案件后,判断是否需要核实,如需核实则指派监督员核实;如不需核实则立案、派遣至责任管理部门。责任管理部门接到核实任务后,进入下一步流程。3 .案件处置:责任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流程进行处置,处置的结果应拍照照、文件说明等文档及时反馈至民防工程网格化平台。4
14、 .核查结案: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平台收到处置完成指令后,指派监督员对案件处置结果进行核查。经监督员核查,按照要求处置完成的事件,网格化平台予以结案。2.0.3简易流程:对能够当场处置完毕的部、事件问题、应将处置前、后照片一并上报至平台,确认结案。具体流程如下:1 .发现上报:网格员日常检查,发现属于本标准规定的事件时,判断是否简易流程案件,如非简易流程案件,则按照一般流程,上报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平台,如果是简易案件,无需立案,则及时处置。2 .案件处置:网格员按照事件处流程及时处置事件,将处置情况上传至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平台。3 .结案:网格员按照事件处置流程处置完成后,对事件进行结案,将结案
15、结果上传至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平台。2.0.4自动发现流程:对具备智能发现条件的工程问题,将物联监测报警信息的处置情况自动上传至市、区两级网格化管理平台,对于报警后一直未处置的,进入后续立案、派单、处置、核查、结案的闭环流程。具体流程如下:1.发现上报:自动发现设备,包括K)T、视频分析等设备实时监测覆盖范围内是否有案件发生。当有案件发生,将物联监测报警信息的处置情况自动上传至市、区两级网格化管理平台。2 .立案派单: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平台发现设备报警一直未处置的,判断是否需要核实,如需核实则指派管理员进行核实,如不需要核实则立案、派遣至责任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接到任务后,如属实则立案,如不属实则重置前段设备恢复至无案件状态。3 .案件处置:责任管理部门接到派单后,按照管理流程进行处置,处置完成后,自动发现设备恢复至无事件状态。4 .核查结案:自动发现设备恢复无事件状态后,将案件恢复信息发送到网格化管理平台,网格化管理平台自动判断无案件后,自动结案。2.0.5市民热线等转派流程:对来源于“12345”等服务热线的转派案件,在民防工程网格化平台上,按照民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平台的流程进行流转,处理结束后,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热线平台。具体流程如下:1 .市民热线等转单:市民热线等网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