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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团队对外交流合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团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促进我校教学团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项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学校教学团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管理范围:教师团队下企业实践与培训I、对外合作科研、对外建立友好合作关系、邀请和接待来访等对外交流与合作相关事宜。第三条学校教学团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管理原则:交流与合作项目必需符合切实提高教师团队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目的。第四条学校教学团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主管部门:教务处。第二章教师团队下企业实践与培训第五条下企业实践或培训的
2、教师需提前填写专任教师下企业实践审批表向系部提出申请,系部与教师共同确定下企业实践目标、任务及预期成果。第六条各专业部统一将专任教师下企业实践汇总表和专任教师下企业实践审批表上报教务处审定,经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七条下企业实践或培训对接单位为教师安排相应岗位,对教师进行一定的培训或指导,并提供相应的实践和培训证明。第三章对外合作教研第八条各专业部教学团队负责编制对外合作科研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或提出合作意向报学校审查,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方可对外申报。第九条各专业部教学团队负责向上级管理部门申报,或对外签订合作科研协议。第十条对外合作教研项目获准后,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各专业部教学团
3、队负责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和管理。第四章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管理第十一条各专业教学团队与外校或校外企业单位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可由各专业部进行联络,起草友好合作协议,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学校负责领导出面签订协议。第十二条学校各专业部凡与外校或校外企业单位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签订的协议,或聘请企业专家、教授担任兼职教师,须报学校教务处登记。第十三条各专业部和有关签约部门或单位应加强教学团队与友好合作关系单位的联系与信息沟通,增进了解和合作,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教研发展服务。第五章接待校外来访管理第十四条各专业部教学团队接待来访,主要指接待校外团体或个人到我校进行考察、访问、交流等活动。第十五条接待来访采取对等接待的原则,根据来访团体或来访者的级别、性质、目的、要求及人员构成,确定牵头接待的团队领导、陪同接待人员和服务人员。第十六条校外来访,由各专业部教学团队提前拟出接待方案,报主管的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按学校领导审批意见安排接待。第十七条各专业部教学团队邀请校外来访,须将接待计划和经费安排提前报总务处审核,特殊情况由各部门报请学院审批,根据学校领导的审批意见安排接待。第十八条接待校外来访的教学团队,须在事后一周内写出接待来访的工作总结或纪要,报办公室备案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