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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系列决策部署,调动大众参与社会共治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着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进我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第二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专家的选聘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第四条专家库集成省内外经济、法律、财会等领域专业人士,按照广泛征集、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参加反
2、垄断与公平竞争相关咨询、审查、课题研究等活动的专业人员。第六条市场监管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入库专家实施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评估评价等,由反垄断业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第七条入库专家的选聘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和省市场监管局主动邀请三种方式,均需提交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专家报名表及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成为入库专家。单位推荐和主动邀请的,须征得本人同意。第八条入库专家应符合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守法,勤勉尽责,廉洁公正,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学术道德。(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人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及
3、其他社会组织相关人员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公职人员应具有相关领域3年以上工作经历。(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特邀专家除外),身体健康,能承担和完成委托的任务。(四)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或领域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分析判断能力。(五)遵守相关工作纪律。第九条入库专家每届任期3年。任期结束时由市场监管局组织复审,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可续聘留任。入库专家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的,所在单位或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场监管局。第十条入库专家受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为开展反垄断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一)跟踪国内外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领域前沿理论,提供政策法
4、律相关咨询,开展重点课题研究。(二)参与研究起草省内公平竞争政策、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措施,对有关决策提出意见建议。(三)对反垄断执法重大和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经济分析、行业政策及竞争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参与案件研讨,提供专家意见。(四)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情况,政策措施审查、清理工作提供第三方意见;依申请开展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分析相关政策对公平竞争的影响。(五)参与有关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的交流、宣传培训、学术研讨等活动,并提供相应的辅导、授课等支持。(六)完成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反垄断与公平竞争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市场监管局保障专家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有权获得履职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
5、料,对专家库的管理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专家受聘开展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领域课题研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市场竞争状况评估等,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专家提供培训、辅导、授课等服务,按照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获取报酬,差旅费用按相关财务规定执行。专家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提供案件分析意见等,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入库专家应履行的相关义务。(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象、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二)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修改完善;(三)不得接受、索取被评估对象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四)不得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6、出具不当评估意见,严重影响评估结果;(五)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要恪守诚信、职业操守和伦理道德。第十三条专家应主动回避的情形。(一)工作对象提出合理回避意见的。(二)专家同期参与被评估单位政策措施制定(审查)的。(三)涉案主体邀请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经济分析等相关事宜。(四)其他妨碍反垄断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公正性的事项。第十四条专家参加公平竞争审查咨询、评估等工作需签订专家诚信和保密承诺书。第十五条需要对专家库成员予以调整的情形。(一)因年龄、健康、转岗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入库专家基本条件的。(二)承担任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未客观公正履职的。(三)未经同意,从事与专家职责相冲突的活动;违反保密规定,泄漏重要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违反职业道德或品行不端,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缺席有关活动,或一年内3次无法参加有关活动的。(六)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第十六条市场监管局通过填写专家评价表,对专家参与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价,作为后续专家使用的重要参考。第十七条市场监管局加强对专家个人信息保密,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对于出现泄漏专家库中专家信息等失信行为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管局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