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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兴路派出所迁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1201214-9号)、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房规范202110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法规(四)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规范20185号)、上海
2、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有效期的通知(沪房规范20224号);(五)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规范20223号);(六)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按期搬迁奖励费标准的通知(浦府201490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有效期的通知(浦府规20195号);(七)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房屋征收的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派出所设施薄弱状况。三、房屋征收的范围浦东新区浦兴路街道东至03-04地块,南至03-08地块,西至03-03b地块,北至利津路
3、(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准范围为准)。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及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一)房屋类型认定被征收房屋类型以房地产权证记载为准。(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五、房屋征收补偿主体、方式和内容(一)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2、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计户
4、,按户进行补偿。3、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二)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三)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内容1、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3、装修及附属设施费用;4、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根据企事业单位实际停产停业时间确定,最长
5、不超过1年。6、搬迁奖励费:对于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按照非居住房屋市场评估总价的3%给予奖励。搬迁奖励费不满5万元的非居住房屋,按照5万元给予奖励。六、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协商选定;2、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七、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7天。八、搬迁期限协议经审计审核并生效后30天内搬离原址,交出原房钥匙。九、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上海市浦东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10号创研智造三期邮政编码:201315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十、其他事项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为人民币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