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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审核认定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考核、评价管理、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生(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单位与职工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1.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5年。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省人社厅备案。3 .聘用
2、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的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的利益造成损害的;(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天者;(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2)依法应征入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