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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危害防护管理规定ZJTCl7.7-161 .目的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职业卫生防治实际发展情况,为职工提供一个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作业环境,有效控制各类职业病的发生发展,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职业危害防护管理工作的一般要求。3.职责1. 1公司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审查监督。3. 2综合管理部安全防火处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相关制度,全面负责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4. 3各分厂专兼职安全员为公司的职业健康监督员,负责本单位具体职业卫生管理工作。5. 4人企部劳人处是公司劳动岗位编制单位,安全防火处以人企部原始人员台账为依据,进
2、行职业史管理。6. 5装备部环保能源处负责除尘设备的维护、维修,控制设备排放达到合格标准。负责岗位粉尘、噪声、沥青烟、氧化氢等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7. 6装备部材料备件处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工作。8. 7生产部调度处煤气救护站负责公司煤气救护、报警设备设施的维护、运行工作。4.工作程序9. 1管理内容4.1.1 前期预防4.1.1.1 在用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a.尘毒、物理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b.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c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d.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1.1.2建设项目应当
3、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a.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由安全防火处向吉林省(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合格后,方可施工。b.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安全防火处向吉林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取得批复后,方可投入使用。c.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L2劳动过程的防护与管理4.1.2.1尘毒、物理因素的监测及其设施的日常管理a.装备
4、部环保能源处设监测站,对粉尘、噪声、氟化氢、沥青烟等有害因素进行布点、日常性监测,并按照相应的周期出具报告。b.生产部调度处煤气救护站,对一氧化碳进行布点、日常监测及应急监测。c.除尘器要保持完好,随坏随修或更换,不得带病运行。Ci.通排风机及其管道要保持完好,制定维修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修、维护。4.L2.2防护用品a.安全防火处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审批与监督。b.防护用品要符合要求,保证职工正确使用和佩带。4.L2.3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a.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b.警示说明载明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4.1.2.4急救装置a.可能产生急性一氧
5、化碳中毒、氟化物中毒的作业岗位,设置固定式和便携式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药品、空气呼吸器等。b.报警装置要及时标定,保证其正常运行。现场急救药品要放入救生柜内,定期检查、补充、更换。4.1.2.5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a.可能产生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氟化物中毒的作业岗位,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定期修订预案并组织演练,保证突发事件时能正确处理。b.职业卫生档案由安全防火处负责建立并管理。4.1.2.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a.由装备部环保能源处监测站进行常规性岗位粉尘监测。b.职业性健康检查必须由依法取得体检资格的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或医疗机构承担。b.在
6、岗时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对从事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如接触粉尘、毒物的职工按相应法规规定周期进行体检。发现禁忌症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排。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体检率达到100%。C.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由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d.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4.1.2.7职业卫生培训a.对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b.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4. c培训内容: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情况、如何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等。5. 1.3健康监护管理1. 1.3.1安全防火处负
7、责本公司健康监护工作的实施并实现健康监护工作目标。4L3.2健康监护对象a公司全体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为职业健康监护对象。b.职业性健康检查必须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c健康监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经费落实。4. 1.3.3健康检查类别a.上岗前健康检查。员工在从事有害作业及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前,应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绝不能用招工体检代替就业前体检。体检率要达100%o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b.在岗时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对从事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如接触粉尘、毒物的职工按相应法规规定周期进行体检。发现禁忌症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排。定期
8、职业性健康检查体检率达到100%。c离岗时健康检查。员工不再从事有害作业(转岗、退岗、调出等),应在其离岗时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率要达100%。4. d.应急性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体检率要达100%o5. 1.3.4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a.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周期的规定确定。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增加检查项目。b.接触一氧化碳,氟化物等有毒岗位,每年体检一次。C.接触粉尘岗位,根据接尘时间,胸片X线表现,作业场所浓度,每2-5年体检一次。4. 3.5职业性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疑似与职业危害相关时,要对作业
9、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评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5. 1.3.6健康监护档案管理a.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由安全防火处统一实行动态管理。b.职工经批准,有权查阅、复印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C.死亡职工、买断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由安全防火处保存3年。4.1.3.7会诊管理a.尘肺会诊al实行年度集体会诊制度。原则上不进行个别会诊。a2不再进行尸解病理诊断。a3会诊应在有体检会诊资质的医疗服务部门进行。b.一氧化碳等急性中毒会诊发生中毒后,待医疗终结后六十天以后,经确认有后发症者,经分厂申请,安全防火处审批,出具介绍信,安排会诊。c.皮肤黑变病、沥青皮炎等皮肤病确有病变,脱离岗位一个月无效或上岗复发者,由
10、本人申请,安全防火处审批,出具介绍信,安排会诊。d.职业病会诊所需的会诊费、体检费、差旅费经安全防火处审核后,由资产财务部办理。e.职业病管理el职工一经定诊职业病,由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级别享受相关职业病待遇。e2定诊职业病后,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e3职业病待遇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4. 2管理要求4.1.1 各单位、相关处室应严格遵守本规定。4.1.2 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要求。4. 2.3加强岗位尘毒监测、治理,维护通风、除尘设备的正常运行。5. 2.4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真实、详细、确凿。6. 2.5严格排除职业禁忌症。已定职业病者必须脱离原岗位并妥善安排。5.附则5.1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安全防火处起草并负责解释。7.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