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扶持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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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扶持政策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要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制定如下扶持政策。一、低收入农户扶持不设起点规模给予产业发展专项扶持(畜禽需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前提下限量养殖)。1.新发展良种茶、油茶、香椎、木本类干(水)果等补助1500元/亩;2 .种植白术、元胡、芍药、贝母、玄参、天麻、三叶青、玉竹等中药材补助1500元/亩;3 新发展食用菌补助1元/袋,新发展羊肚菌等复土栽培食用菌补助5000元/亩,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4 .自养生猪补助500元/头(散养户不能

2、超过2头);5 .自养食草黄牛补助2000元/头(散养户不能超过1头);6 .自养山羊补助800元/头(散养户不能超过10头);7 .自养鸡、鸭、鹅补助50元/只(散养户圈养总数不超过10只,山地放养总数不超过IOo只);8 .发展中蜂(土蜂)养殖每方箱(3足框蜂)补助500元,每圆桶补助200元;9 .种植水稻等粮油作物、高山蔬菜、草本类水果的,给予600元/亩补助。10.新发展共享农屋、农家乐按每个房间2000元,每个卫生间30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户均30000元补助。n.新建钢架大棚补助15元/平方米,连栋大棚补助50元/平方米。二、共富计划扶持参与“我们的幸福计划”“扩中提低农村家庭

3、共富计划”的低收入农户按“低收入农户扶持政策”进行补助;其他农户参与“我们的幸福计划”参照低收入农户扶持政策的一半进行补助,参与“扩中提低农村家庭共富计划”参照低收入农户扶持政策的80%进行补助。三、扶贫贴息贷款低收入农户按应付利息额的80%贴息,其它符合条件的对象按应付利息额的60%贴息。县级移民小区下山移民购房贴息贷款,按应付利息额的50%贴息。四、基础设施扶贫项目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发展村级公益设施(包括挡土墙、安全护栏、生产生活用桥、发展集体经济配套设施项目等)、村组道路(包括生产用路硬化和村内道路)及移民小区相关设施按不高于第三方审定投资额的90%补助。其他村庄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按本条

4、款补助。五、光伏小康工程村集体实施的光伏小康工程按不高于总投资额(中介审计验收为准)补助9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县、乡镇(街道)国有企业实施的光伏小康工程(经县扶贫办立项)按投资额全额补助。其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补助本村低收入农户。六、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将政府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收益作为低收入农户分红的方式,增加低收入农户的财产性收入。1.采取政府扶持资金作为投资或入股的方法,投入县内国资下属国有企业的经营项目。国有企业每年按一定比例给县农业农村局投资分成或入股分红,用于低收入农户、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集体经济薄弱村。2,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集体经济薄弱村自建或异地发展物业(购街面房、商铺等),

5、按按不高于第三方审定投资额的9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3.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帮助低收入农户实行“集中代养”,政府对参与代养的业主购买的种苗实行补贴。两头乌种猪补助100O元/头,其他种猪500元/头,鸡、鸭、鹅苗补助50元/只。集中代养所得的收益,按年初业主与低收入农户签订的协议比列进行分红(不低于政府补助资金的80%用于低收入农户的收益分配,并由业主直接将收益分红打入参与低收入农户卡中),参与“代养”的低收入农户同时享受低收入农户扶持政策。七、附则1 .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政策有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政策中未明确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班子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2 .由主管部门委托开展项目验收、审计(审价)、绩效评价等产生的费用,从县级专项资金中列支并全额支付。3 .在项目申报和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的不予补助。4 .本政策“不超过”包含本数。6 .本政策自印发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磐安县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磐农(2022)331号)中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扶持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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