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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海煤矿岗位交接班制度1、岗位工种在交接班时,必须由交接班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面对面的进行交接,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交接时必须经区队管理人员同意。未履行交接手续时,交班人员不准离岗,仍然履行当班的职责。2、交接工作必须在现场进行,严禁采用电话联系或其他人代替等方式进行交接。3、严禁在机电事故处理过程中进行交接班。在双方进行交接过程中,如遇到事故必须立即停止交接,事故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进行协助。4、在交接过程中,交班人负责注意观察接班人员的精神状态,如接班人精神萎靡不振等异常情况时严禁进行交接,并立即向区队有关领导汇报。5、双方交接的主要内容如下:(1)机电设备的运行方式;(2)设备状态(含
2、设备异常、缺陷等);(3)因事故停止运行不准送电的机电设备;(4)尚未结束仍然有人从事电气作业的设备及送电联系人;(5)没有进行完的各种设备施工或检修工序;(6)安全设施的安设情况;(7)各种电气保护、信号等装置的运行、试验情况;(8)机电胴室通讯情况;(9)矿调度、队等有关领导的指示;(10)胴室内各材料、配件、消防器材、环境卫生等情况;(11)与运行有关的其它情况。6、交接双方在交接过程中必须严肃认真,对交接内容要到现场逐项核对,一项交待不清或错误不准交接,直至交清为止。7、交接双方对当班交接的内容负责。8、对当班交接的内容要在交接班记录上详细记录备查。9、交接工作结束后,双方必须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否则交接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