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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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更好地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评审员管理要求等国家相关规章及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是指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确认,纳入管理,从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文件审查、现场评审、检查、核查等工作的人员,包括纳入省市场监管局管理,参加资质认定工作的国家级评审员。第三条市场监管局负责省级评审员的考核、确认和分级。各市(自治州

2、)市场监管部门,贵阳经开区、贵阳国家高新区、省民营经济发展中心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为评审员使用部门,负责评审员的使用、评价、日常管理及廉政教育等工作并建立H常工作档案。第二章评审员征集、考核、确认和分级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资质认定评审工作需求,不定期向社会征集资质认定评审员,充实完善评审员数据库。第五条评审员的首次确认,采取根据征集信息,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省市场监管局资格审核、培训考核、合格确认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一)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征集信息,申请人填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申请表,获得单位推荐后,连同本人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及其他可以证明专业业务成就的材料一并报省

3、市场监管局;(二)省市场监管局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进行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签署公正性承诺,赋予评审员编号,录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数据库。第六条国家级评审员愿意参与我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活动的,应主动到省市场监管局报备,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公正性承诺,录入我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库,接受省市场监管局和评审员使用部门对评审员的管理。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分为评审员和主任评审员两个级别。评审员能够独立承担相关领域的评审工作,主任评审员可以担任评审组长。省市场监管局不定期组织评审员晋级确认,具备主任评审员申报条件的评审员提交申请,经审核合格的晋级为主任

4、评审员;第八条评审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能力(同等水平的技术能力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二)从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三)身体健康,适合于本专业的评审工作,在专业领域无不良工作记录,通常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五)能进行计算机操作、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相关的软

5、件系统;(六)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依据资质认定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九条主任评审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领域副高以上职称;(二)作为评审员至少参加过6次及以上现场评审;(三)经2名及以上主任评审员评价合格;(四)评审员使用部门未提出异议,近两年未受到评审员约谈。第三章评审员行为准则和义务第十条评审员应恪守如下行为准则:(一)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忠于职守;(二)不损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的声誉;(三)不介入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有关的冲突和违规利益;(四)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五)具有团队协同精神,应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和建议,评

6、审结论形成后,不得发表与评审结论不相符的言论;(六)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要求;(七)当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益关系或有损公正性时,应主动回避。第十一条评审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实施评审;(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评审工作,各环节均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三)参加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四)不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实施咨询服务又实施评审;(五)评审期间,不私自获取被评审单位资料,不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六)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的,应主动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回避。(七)不收受和谋

7、取检验检测机构的不当利益;不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和服务;不提出与评审无关的条件和要求;(八)不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第四章评审员管理第十二条省市场监管局建立和维护省级评审员数据库,公布评审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评审员进行持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授课、在线学习、会议研讨等;根据评审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能力测试及评审员使用部门反馈的评审员技术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综合信息,对评审员实施动态管理。第十三条实行评审员信息变更备案制,当评审员工作单位、职称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备案。第十四条评审员使用部门应对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记录和评价,发现不称职的评审人员应

8、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评审员使用部门采取现场评审观察、评审案卷审查、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的日常管理信息、被评审方的意见、专项检查、投诉举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信息对评审员的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第十五条评审员使用部门应建立评审员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评审员抽取、使用、评价等具体要求。评审员的抽取,应实行随机抽取原则,在相同或相近专业(相同专业不满足需要时方可在相近专业中抽取)的评审员中随机抽取,严禁直接指定。第十六条评审员使用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应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评审员使用情况报告(使用情况报告包括当年使用评审员名单,被评审机构反馈情况及使用部门评价意见)。第十七条发现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

9、存在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标准规定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或评审资料存在明显瑕疵等情形的,由管理或使用部门进行诫勉谈话;第十八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评审员队伍:1)本人提出申请的;2)因超龄、健康等个人原因不符合评审员条件的;3)无正当理由2次拒不参加评审活动的;4)技术能力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5)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的;6)在评审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7)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实施咨询又实施技术评审的;8)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被评审单位或监督部门反映情况属实的;9)评审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出具虚假评审结论的;10)受到开

10、除公职或党籍处理等不适宜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11)存在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其他不适宜担任评审员的情形。第五章评审组组成和评审员选用第十九条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第二十条评审组的组成应坚持专业对应、领域覆盖、能力择优、使用均衡的原则,评审组长应尽量安排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主任评审员担任。评审组中其他评审员应根据评审所需专业在具备该专业领域的评审员中随机抽取。第二十一条评审组(评审组长及评审员)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评审员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评审报告中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签字确认。第二十二条评审活动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长根据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合理分配具体工作任务,及时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其他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应服从组长管理。评审组长应按要求对评审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的表现进行客观评价。第二十三条评审组组成人员少于5人(含5人)时,评审员不得来自同一家工作单位。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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