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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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V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我校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

2、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五条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学生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由学校计财处实行专户、专项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含预科)及以上学历的学生。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

3、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指导和服务机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第九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三)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五)表彰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优秀学生和先进管理单位、个人。第十条用工部门的职责:(一)提交岗位

4、设置与撤销的申请报告;(二)协助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完成岗位设置(撤销)数量、工作量、工资标准等有关事宜的考察论证;(三)实施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四)核定勤工助学学生的实际劳动报酬,编制工资表;(五)协助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做好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的考核。第三章岗位设置与管理第十一条岗位设置原则:(一)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从事服务型岗位工作为主,岗位设置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二)岗位设置坚持先申请后安排的原则,由用工部门向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设置申请,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岗位设置数量、工作量、工资标准等有关事宜的进行考察,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

5、批。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工作8小时外需专业人员管理和服务的场所。(二)学校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第十三条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类。用工部门根据实际要求,在工作实施前15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设岗申请(特殊情况不得少于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填写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未经申报批准的岗位,学校不支付用工报酬。第十四条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原则上由用工部门自行确定,也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用工部门推荐。第十五条用工部门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6、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第十六条用工部门在管理中,不得随意更换岗位人员,学生因特殊原因需提前中止用工协议,应2个工作周前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所更换学生必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对无故不能按协议要求完成任务的学生,用工部门要协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进行替换,造成损失的要理赔。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只能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九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个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第二十条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涌现出来的

7、好人好事,用工部门要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表彰。第四章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第二十一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无反党反社会言行;(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用工协议,没有无故中止用工协议经历。第二十二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程序:(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各教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初步确定推荐人员。(二)所在学院将推荐名单公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汇总。(三)被推荐的勤工助学学生需参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

8、组织的岗前培训,并由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推荐给用工部门。特殊岗位由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再次进行专业岗前培训、劳动安全教育,就工作任务时间和报酬等问题与学生签订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后,学生即可上岗。第二十三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原则。非特殊情况下,不得同时申请、参加两个(含两个)以上助学岗位。人员安排上不考虑最后一学期的毕业生。第五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第二十四条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类岗位的临时工,以充分体现资助原则。(一)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按工作量和工作

9、强度具体分为350元/月、400元/月、450元/月三个档次。(二)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工资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小时17元人民币计酬。(三)假期期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资参照日常工资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用工部门根据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情况,确定实际酬金,编制酬金表。(一)每月1-5号用工部门将上月工资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逢节假日顺延。(二)逾期未交酬金表的,酬金补发时间为交表时间顺延一个月。第二十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查勤工助学酬金,审核报批后由计财处统一上卡发放。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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