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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O1O)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建设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以建质(2011)111号文发布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共15条,主要内容如下:1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2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
2、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3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O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4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的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O%O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5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