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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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乡职业技术学院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明确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期内的业绩,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依据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院所属校区、处、室、教学部、实体的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期期间对其所在部门财务状况,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第四条领导干部任期内办理调任、转岗、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部

2、门转制、改组、合并、分立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五条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实施审计监督,办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六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实行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分工审计的原则。必要时,由学院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第二章审计分工第七条纪检监察审计室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以及院领导的意见,院人事处提出的领导干部换届计划和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

3、托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第八条纪检监察审计室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定、审计作业规范和工作指南,对院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审计事项。第九条审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与被审计部门或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部门或领导干部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时,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负责审计工作的院主管领导决定。第三章审计内容和程序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以及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二)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三)教育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

4、项收入是否纳入“收支两条线”,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流、挤占、挪用收入问题;(四)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能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五)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法违纪和损失浪费问题;(六)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管理是否规范;(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八)设备购置、经济担保、工程建设、银行贷款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取得预期成效,是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九)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十)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十一)单位和经济责任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十二)委托部门或内部审计机构认

5、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正常情况下,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审计通知书应注明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方式、对被审计部门的要求及审计组成员等。第十二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日五日内送交纪检监察审计室或审计组。书面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S)利

6、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六)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七)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A)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及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三条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向纪检监察审计室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纪检监察审计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部门和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和领导干部本人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

7、计组或纪检监察审计室。逾期没有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第十四条纪检监察审计室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部门和领导干部本人作出审计评价,并出具审计意见书。纪检监察审计室对被审计部门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应在职权范围内或经院主管领导批准依法作出处理,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五条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部门,同时抄送院人事处。第十六条对纪检监察审计室出具的审计意见或处理决定,被审计部门应当执行。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请纪检监察审计室的院主管领导解决,院主管领导应在十五日内予以解决。第十七条人事处应当将纪检监察审计室提交的审计报告、

8、审计意见书和处理决定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包括核定其年薪)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纪检监察审计室按照本规定开展经济责任责任审计所必须的专项经费,由学院予以保证。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对责任部门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三)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执行处理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第二十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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