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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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语言文字是文化传承的载体,是国家繁荣发展的根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特别是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国家对现行汉字进行整理和简化,制定公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汉字简化方案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等标准。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规范汉字为国家通用文字。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我园语言文字工作,使教职工、家长熟悉并掌握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和规范标准,我园将积极开展语言文字专项教育宣传活动。方针政策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一贯坚持语言平等政策,积极维护语言的多样化与和谐统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动文字改革工作,使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基本政策: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大力推广、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努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一般政策:国家保障公民的语言权利

3、,为公民学习、使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国家保障少数民族语文的使用与发展;重视并保护弱势语言和弱势群体的语言;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国家推广普通话不是为了消灭方言,方言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将长期存在;国家重视提升国民语文素质;国家重视语言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共同确定了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歧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坚持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等基本语言政策。国家实行这些重要的

4、语言政策,保证了各民族语言和谐发展,对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法律摘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第十八条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第十九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

5、培训。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五)扫除文盲条例第六条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六)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七)民族乡行政

6、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文件摘录(一)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二)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种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推广普及国家

7、通用语言文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四)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请示(国发199263号):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发展科学技术的一项基础工程,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推广普通话,学校是基础。学校用语一律使用普通话。学校和社会的推广普通话工作要互相结合,互相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摘录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

8、和规范汉字。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六条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八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9、。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围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进一步扩大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范围,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注重发挥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中华经典诵读行动等有效措施,逐步建立起依法管理监督语言文字社会应用和语言文字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普及程度、应用水平显著提高。全社会要共同努力,营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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