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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保证金存储缴纳制度1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2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3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规定。4 ,工资保证金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具体管理的地市级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5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 拥有稳定的从业人员; 有与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信息、网络和业务处理系统; 有与从事业务相适应
3、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6.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经办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经办银行应当为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提供上门服务; 经办银行应当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书面申请办理支取业务; 经办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保证金账户的收支情况等信息记入台账,每季度末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台账信息: 经办银行应当加强对工资保证金账户的日常监测,对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异常的,应当立即核查原因并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经
4、办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违法查询、随意冻结或擅自支取工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7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认定未发生欠薪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决定书,由经办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返还手续。8 .农民工被欠薪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在欠薪事实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供证据材料。经查实确认存在欠薪行为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决定书,由经办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直接划拨支付给农民工本人。9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10 .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应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以行业企业自律、工资支付担保等为主要内容的欠薪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