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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按专项基金章程规定,本基金管理机构是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财务管理工作。本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由担任,监督委员会主席由XXXXXXXX基金会理事长杨博喻兼任,执行主席由管理委员会主席兼任。本基金的财务管理由监督委员会执行主席负责,按国家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行使批准权及签字权。本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XXXXXXXX基金会、北京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基金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及其指定审计单位的监督、指导、审计。第二条、本基金组织筹资及公益慈善活动、接受款物捐赠,应当符合北京市XXXXXXXX基金会章程及专
2、项基金章程中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本基金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捐赠的资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种合法收入,以及受委托代办代管的基金、资产。第三条、本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即2005年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依法进行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由XXXXXXXX基金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列支核算。本基金视具体资金规模与工作情况可设立专职会计人员和设立专户存储。第四条、本基金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XXXXXXXX基金会、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
3、挪用,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第六条、本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要经过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第七条、资金进入基金账户后,其使用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第八条、按照捐赠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第九条、资助项目的支付1、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本基金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专项基金签署的定向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捐赠协议中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2、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本基金按照上款办法执行
4、。3、定向及非定向捐款均由本基金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精神的情况,监督委员会执行主席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捐款人及管理委员会裁决。4、本基金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十条、筹集捐款费用的支付1、财务支出资助在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内(含万元人民币),由监督委员会执行主席批准签字,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执行,北京市XXXXXXXX基金会财务部门按照管理程序进行支付。财务支出
5、资助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由监督委员会主席和执行主席共同批准签字生效。2、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受赠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捐赠单位支付或用所捐赠设备物资折价支付。以上费用支付的签字权同上。3、专项基金实行基础本金制,基础本金原则上不动用,而以增加的捐赠款额及其他收入开展资助活动及支付管理费用,如需动用基础本金,应在征得基础本金捐赠方同意后,由专项基金监委会执行主席批准并报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本基金的设立基金为一万元人民币,本基金的所有资金按照本基金设立协议的有关规定开展资
6、助活动及支付管理费用。第十二条、本基金涉及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必须严格执行票据管理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本基金如果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基金运作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第十四条、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顶支记账。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做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第十五条、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第十六条、本财务管理制度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XXXXXXXX基金会批准后生效。第十七条、本财务管理制度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XXXXX基金会。北京市XXXXXXXX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