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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乘客运输安全检查的通告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乘客所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乘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以及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物品目录见附件)。二、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相应设备,对进入车站的乘客、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统一着装并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乘坐本市轨道交通的乘客应自觉维护安全检查秩序,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坚持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
2、安全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进站乘车或报公安机关处理。三、乘客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检查人员报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一)携带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物品的;(二)携带疑似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物品的;(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站或者有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秩序行为的。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特此通告。附: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附件: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目录禁止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物品: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一)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二)民用枪:气枪、猎枪
3、、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三)其他枪支:钢珠枪、道具枪、发令枪等。(四)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二、爆炸物品类,包括:(一)弹药:各种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炮弹、地雷、手雷、手榴弹等。(二)爆破器材:各种火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及含有炸药的成品、半成品装置等Q(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种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各种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各种含有焰火药的玩具等。(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包括:(一)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
4、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二)其他器具: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弓、弩、防卫喷雾器等。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一)高压气体容器:各种用于盛装高压气体的气瓶。包括氢气瓶、氧气瓶、氮气瓶、氨气瓶等。(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烘(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三)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
5、醇(酒精)、丙酮、乙醛、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四)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五)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六)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七)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镒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五、毒害品,包括:氤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性的毒害品。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盐酸、氢氧化钠、汞(水银)、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