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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财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本馆馆舍和公共财产,使本馆职工和读者养成爱护馆舍及公共财产的良好习惯,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为履行本馆职责而配给的房屋均为本馆馆舍。凡本馆印刷型和非印刷型文献、流通阅览设施、业务工作和办公设施、现代化设备以及其它一切为履行本馆职责所配给的设备均属本馆财产范围。第三条馆舍内所有房间,均应由办公室统分配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业务工作和行政办公设备亦由馆办公室统配给,造册登记,不得擅自挪用,私自调换。第四条本馆职工对所配给的房间和财产负有保管和维护责任,如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者,追究相关责任并要求赔偿;若责任在读者,由所在阅览室管理员查办,当事人负责赔偿。第五条任何人未经馆办公室批准,不得在馆舍和财产上涂画、打眼、钉钉、张贴;不得做拆卸、改装以及其它一切有损馆舍和财产完整、美观、整洁的行为。第六条本馆职工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任何人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第七条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情节严重且不接受教育和处罚者,交学校主管部门处理。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九条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