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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救助帮扶案例时间:2023-03-29来源:阳光检务网古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司法救助申请人基本情况】古某某,女,1982年7月出生,汉族,系原案被害人。【原案基本情况】2022年2月8日0时许,原案被告人江某某饮酒后回到其在佛山市禅城区的住处,与妻子古某某因孩子学费问题发生争执,江某某持剪刀捅刺古某某的颈部,致古某某右颈部受伤,右颈部总动脉破裂及重度失血性休克。经鉴定,古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经治疗后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过程及处理结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害人古某某生活困难,立即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实地走访、
2、调查核实发现,案发前江某某已负债累累,收入不稳定,其二人生育的子女均由古某某独力承担生活费和学杂费用。案发后古某某花费的医疗费用达八万多元,且工作能力受到影响,收入锐减。家中大儿子在念大学,小儿子在念中专,因无力支付学费而面临辍学。禅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综合评估古某某的伤情、医疗费用、小孩就学、日常开支等情况,最终决定给予其司法救助,并开辟“绿色通道”,力争在开学前将救助金发放到位。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古某某的实际困难开展多元化救助。一是针对原案系家暴案件的情况,经征求古某某的意见,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主动联系禅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古某某的离婚诉讼提供法律服务。二是针对古某某在恢复期无工作能力,家庭没
3、有收入的情况,由街道检察室为其大儿子联系暑期工作,减轻其家庭经济压力。三是针对古某某和孩子们因这次重大变故,心灵严重受创,变得胆小自卑的情况,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联系心理专家多次对古某某和两个孩子进行心理疏导,鼓励他们积极面对当前困境,特别劝导两个孩子好好读书,将来孝顺妈妈,回馈社会。四是在案件办结后,办案组还多次回访,及时了解古某某一家的生活情况和小孩学习情况。目前,古某某的身体情况有了很大好转,在佛山本地的一家工厂找到了工作。经过心理疏导,两个孩子从最开始的对原生家庭情况有抱怨、自卑的情绪,不理解母亲,变得懂事、自信、关爱母亲。一家人的生活渐渐回到正轨。他们专门送来“晴天有鉴,司法为民的锦旗,
4、感谢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的雪中送炭。罗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司法救助申请人基本情况】罗某某,女,1974年3月出生,汉族,系原案被害人。【原案基本情况】王某某与罗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9月协议离婚。2021年9月15日,二人在罗某某的出租屋内商量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后发生争执。王某某用屋内的水果刀刺伤罗某某腹部。经法医鉴定,罗某某的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过程及处理结果】韶关市乳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该司法救助线索,立即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实地走访、调查核实发现,王某某与罗某某育有三名子女,均为未成年人。案发前双方已协议离婚,最小的孩子仅3岁,由罗某
5、某抚养,另外两名未成年子女由王某某的父母抚养。王某某平日打散工,无固定收入,二人在离婚时没有财产可分。王某某在与罗某某共同生活期间,经常殴打罗某某。案发后,罗某某因伤情无法正常劳动,无任何经济收入,现与女儿租住在一间黑暗窄小的房子,生活特别困难。乳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综合评估罗某某的伤情、医疗费用、日常开支等情况,最终决定给予其司法救助。同时,有针对性地对罗某某的实际困难开展多元化救助。一是针对罗某某生活极度困难的情况,协调民政部门对其进行贫困识别,协助报批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并为罗某某及其子女顺利办理了低保,除了每月可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罗某某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补助。二是针对罗某某的两名未成
6、年人子女均为学龄前儿童且尚未进行学前教育的情况,与县教育局沟通,为两个孩子申请到每人每年各IoOO元的教育补助。三是将罗某某遭受家暴的线索移送给县妇联,县妇联对其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并给予其500元慰问金。四是针对罗某某在离婚后户籍仍挂在其前夫家、无人接受其户籍迁入的情况,与当地派出所、村委会沟通,协调解决了其户口迁出问题。五是主动对接当地住建部门,帮助其申请公租房,改善现有的居住环境。六是坚持“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原则,多次回访慰问,了解罗某某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身体恢复情况。目前,罗某某的伤情经治疗已有好转,虽仍无法正常劳动,但经过一系列救助措施,她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居住环境得到改善,小孩也
7、已正常入学,开启新的生活。叶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司法救助申请人基本情况】叶某某,女,1997年12月出生,汉族,系原案被害人邓某甲的妻子。陈某,女,1965年8月出生,汉族,系原案被害人邓某甲的母亲。【原案基本情况】2022年2月13日,邓某与原案被告人陈某某在湛江市徐闻县某村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发生轻微身体冲突。邓某与原案被害人邓某甲骑摩托车前往派出所报案,后到陈某某家门口敲门要讨说法,陈某某突然开门并持木棍殴打邓某甲的头部。邓某甲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过程及处理结果】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害方可能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立即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与被害人
8、家庭所在的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共同开展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被害人邓某甲的妻子叶某某和母亲陈某均无业,四名子女均为学龄前儿童,全家之前靠邓某甲打散工和务农的收入为生。邓某甲遇害后,全家仅靠叶某某务农的微薄收入来维持全家老小的生活,非常困难。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徐闻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综合评估叶某某一家的小孩就学、老人就医、生活开支等困难情况,在最终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元化救助。一是针对叶某某一家生活极度困难且没有长期生活来源的情况,协调民政部门对其进行贫困识别,叶某某及其子女顺利办理了低保,每人每月可领取400多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二是与当地妇联开展共同关爱行动,定期进行联合回访慰问,
9、及时了解叶某某及其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鼓励叶某某一家走出悲痛,力所能及地帮助其解决困难。叶某某一家稍稍卸下了生活的重担,渐渐走出丧子、丧夫、丧父之痛,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刘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司法救助申请人基本情况】刘某某,女,1942年3月出生,系原案被害人陈某某的母亲。【原案基本情况】2021年10月10日5时23分许,原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惠州市博罗县与原案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过程及处理结果】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被害
10、人的母亲刘某某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立即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由于刘某某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湖南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湖南当地检察院协助调查核实情况。刘某某的丈夫和大儿子已于早年病逝,女儿外嫁,次子因案身亡,两个儿子生前都未成家。80多岁的刘某某目前独居,丧子后因伤心过度导致体弱多病,生活极为困难,已由当地列入低保户予以保障。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博罗县人民检察院经评估刘某某的生活困难情况,最终决定给予其司法救助。考虑到刘某某独居,惠州市两级检察院又与湖南当地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由湖南当地检察院协同当地村委对刘某某开展长期关怀。当地检察院定期回访慰问,当地村委时时上门关怀,使刘某某遇到困难时,找得到人,办得了事,切实感受到国家的司法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