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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规范并加强公司及所属相关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依据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已取得建设部、省建委颁发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的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公司研究发展部负责公司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建委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做好有关服务工作。资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和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对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制定和监督执行公
2、司有关资质管理的制度和规定。(二)负责公司、公司各企业新办资质和资质增项的相关资格和资料的审核、把关,负责相关请示、批复、申报等工作。(三)负责企业资质年检、变更工作。(四)建立公司各企业资质管理档案,及时维护、调整、更新公司资质数据库,并对所属各企业数据库的维护提供指导。(五)跟踪、掌握公司各企业资质管理(含资质证书)运行情况。对资质管理中存在的政策不合理因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六)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为公司各企业向新的领域开拓发展提供资质支持,满足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七)组织公司各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交流,及时了解政策动态和资质发展新动向。第四条公司各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由企业主要
3、领导负责,并由熟悉业务、了解规定的人员专门负责。第五条各企业要加强管理,珍惜已取得的资质,注重与自身资质等级相关要素的维护、培育和发展。防止出现只管拿资质、不管保资质的现象。各一级资质企业要杜绝因不满足标准或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而被降级或吊销资质等级的现象。第六条各企业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报送的材料、数据严格把关、认真核对,确保资料的真实性。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第七条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由公司统一办理。各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年检所需的各项资料报送公司,由公司初审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辑送相关部门。第八条新办企业申请企业资质,应在取得
4、法人营业执照后,及时向公司提交申请报告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报送相关部门。企业资质增项工作亦按此办理。第九条当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本金等项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后十五日内,向公司报送申请及变更资料,由公司审核后,向有关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第十条企业资质网络数据库是企业资质管理的基础数据,也是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各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企业网络数据库,在企业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修改企业数据,保证企业网络数据真实可靠。第四章资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各企业资质证书由专人管理,防止出现涂改、伪
5、造、转让、出借等现象以及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问题。严禁公司以名卜企业在脱离公司管理的情况下使用公司及所属各企业的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各企业的资质使用实行企业法人责任制,企业要健全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资质管理办法,严格控制使用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公司所属企业内部跨企业使用资质或企业间联合投标,必须经双方企业法人或总经理批准同意,并签字登记备案。第十四条公司所属企业需与公司外企业合作投标的项目,必须由相关部门对合作单位的资质等级、资信等级、工程业绩、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考察后,报请企业法人或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并由专人对合作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不得形成只收取管理费的挂靠、转包等违法行为。第十五条为发挥公司整体优势,公司内企业可以使用公司房建特级资质参与市场投标,但必须出具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研究发展部、经营部)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使用公司房建特级资质承揽工程的企业,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督管理,由公司同甲方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并由公司统计报量,工程业绩归公司所有。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研究发展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