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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保密工作管理办法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对保密工作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党和国家秘密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我院每一名工作人员和学生的职责和义务。第二条保守当合国家秘密必须慎之又慎,贯彻组织健全、人员可靠、积极防范的方针。第三条学院保密工作应遵守既便利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又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原则。第四条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和一切来校实习、工作的人员都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秘密级别划分第五条绝密级1 .同行领先,并且对学院发展战略、规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特别重大影响的;2 .能够导致高新技术突破的(能够
2、大幅度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水平的);3 .能够整体反映学院综合能力的;4 .绝密级事项,绝密是最重要的学院秘密,泄露会使学院的权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绝密级事项,保密时间为长期。5 .绝密:学院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学院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为绝密级。第六条机密级1 .机密是重要的学院秘密,泄露会使学院的权益遭受严重的损失。对于机密级事项,保密时间为520年。2 .处于同行先进水平,并且具有研发用途,对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有帮助的;3 .能够局部反映学院动向,采取其他措施和方法的。4 .机密:学院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纪要、学院经营情况为机密级。第七条秘密级1 .处于同行先进水平,并
3、且与同行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占优势,控制手段或方法上有独到之处的;2 .学院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对经济效益的构成和企业的发展有一定影响的;秘密级事项,秘密是一般的学院秘密,泄露会使学院的权益遭受损失。对于秘密级事项,保密时间为15年。3 .秘密级文件包括:学院人事档案、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职工工资性收入、商家资源、客户及业主资料、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第三章保密范围第八条党政办公室保密事项1 .未公布的学院统计资料、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 .向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报告的教职工和学生思想动态信息;3 .尚未公开的学院工作方案;4 .向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报告的反
4、应学院有关问题的文字材料;5 .反应学院教职工和学生意见和建议的调研报告;6 .上级领导机关发来的文件、秘密文件、密码电报、秘密传真件、内部刊物、内部资料;7 .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和文字材料。第九条机密级事项1 .未公布的学院领导班子换届或人事调整意见、方案;2 .学院领导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第十条秘密级事项1 .未公布的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或人事调整意见、方案;2 .中层干部及以下其干部档案。3 .关于干部任免的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干部的资料,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后备干部名册等;第十一条内部秘密事项1 .上级机关发来的秘密文件、密码电报、秘密传真件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和部门各
5、种秘密文件、文稿、函件等;2 .各种重要会议的记录、原始资料等。3 .上级已定密的文件、资料、领导人的重要讲话;4 .有保密性质的报刊、电报、电话记录、录音录像、来信、来访笔录;5 .院长长办公会议记录、党委会议记录、党委民主生活会记录和其他涉及重要问题的会议记录;6 .考试、考查前的各学科试题及考过并封存的试卷;7 .教职工的人事档案和政审材料,未经公布的人事任免、奖惩决定,党员组织发展计划;8 .院领导在小范围内的谈话、讲话及讨论的主要问题;9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暂不公开的文件材料;10 .未公开的招生方案、毕业生分配、推荐方案;11 .学院财务计划、报表及有关资料;12 .学生对教师教学
6、情况的评议材料、教师业务档案和学生档案;13 .学院发展的长远规划、重要教学设施、设备的有关资料;14 .重要的基建图纸、资料;15 .学院节假日保卫工作的安排和布置情况;第四章保密措施第十二条学院密级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注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第十三条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1 .秘密文件、资料的制作、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人员执行;2 .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秘密文件、资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保存;3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暂存的密级文件、资料由部门负责保密,并按档案有关规定定期向党政办公室移交,在未向移交党政办公室前,应按照学院保密制度进行保存;4 .
7、学院所有秘密资料借用由所在部门分管副院长批准;机密文件借用由所在部门分管副院长批准;绝密文件借用由所在部门分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原则上不得复制和摘抄,如因工作需要复制和摘抄的,由所在部门分管副院长、院长批准;5 .收发、传递以及携带文件、资料外出,由学院指定人员担任(至少两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6 .秘密文件、资料应由专用文件柜、专人、单独钥匙管理,并随时进行安全、专人控制状态,保障台帐清晰、完整、帐物完整,每半年不低于一次盘点。第十四条秘密设备或产品的管理秘密设备或产品的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学院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第十五条学院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8、,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2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并严明纪律;3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4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递范围;5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学院的秘密事项,应先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6 .严禁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学院秘密,严禁在公共场所谈论学院秘密,严禁通过其它方式传递学院秘密;7 .学院教职工发现学院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报,党政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院长汇报,并跟踪补救措施落实
9、情况或采取新的补救措施;8 .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定期组织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第十六条工作场所保密规定1 .教职工个人工作电脑需设置开机、屏保密码;离开座位超过3分钟进入屏保程序并关闭显示器;2 .未批准生效、学院保密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员工个人不得向非相关人员传播、打听;在使用上述保密文件时需注意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离开座位需放进文件柜并上锁;3.保密文件储存方式采用文本、光盘、加密电子版本方式,并由学院指定专人保管;针对电子文档保存规定如下:(1)把带有归档标志的电子文档集中制成归档数据集,拷贝至耐久性的载体上,至少一式2套,一套封装保存,一套供查阅使用;必要时,复制第3套,其他部门或异地保
10、存;原则上须设定为加密电子文件;(2)电子文档载体优先顺序为只读光盘、可读写光盘。原则上不得使用移动硬盘、U盘等移动、可复制储存工具作为归档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载体;(3)除保存部门和文档归属部门外,其他部门借用须使用只读光盘,原则上不得以硬盘、U盘等方式传播、拷贝和复制;(4)存储电子文件的载体或包装盒上应贴有标签,标签注明编号、名称、密级、保管期限、硬件及软件环境。(5)未经他人同意,严禁私自使用他人电脑、私自打开他人文件柜、资料柜等。(6)任何公共场所、公共电脑不得保存任何工作资料,如因工作需要使用后需及时彻底删除(包括“回收站”)O第五章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对涉密文件资料的控制1 .属于学院
11、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须经保密责任人审查,经办人严格控制份数,并记录持有者的范围。得到部门保密责任人事前许可且为业务上必要的可对上述资料进行复印和复制。2 .属于学院绝密级的文件、资料不允许置入电脑中保存,以防止其他人或黑客非法侵入而泄密。3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的持有者应在保险柜或可锁闭的设施内加以妥善保存,若发现有遗失或被窃事件,必须及时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报告,以便采取相应补救措施。4 .密级文件、资料的解密、废弃或销毁,部门应事先拟出销毁的明细清单,实行严格的统一审批手续,经部门分管副院长批准,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对绝密和机密资料的销毁现场,须有学院分管副院长指派的人员在场监督
12、完成。第十八条学院的涉密文件、资料,未经允许严禁带离办公区域。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在打印、复印文件、资料过程中,应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文件、资料内容泄露给其他人。作废文件、资料收捡好后妥善保存。第二十条不得向学院其他教职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学院机密。第二十一条不得伪造或擅自更改学院各种文件和资料。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帐务、报表、资料等,不得泄露学院的财务机密。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招标合约人员在接待来访客人谈论中应有保密意识,在合同签定、进度款审核、预决算过程中不得擅自将标底告知对方,应严守学院机密。第二十四条学院设计人员应注意图纸、技术资料的妥善管理,不得擅自将学院设
13、计意图泄露给他人。第二十五条学院职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涉密文件、资料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锁闭。第六章对重要涉密人员的控制第二十六条加强保密意识教育,定期开展培训工作。第二十七条新招聘进入学院的职员必须参加保密培训,与学院签订保密协议。第二十八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学院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学院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学院秘密。第二十九条掌握密级资料的人员转岗、调动、退职必须将所持有的资料退还给办公室。第七章处罚方法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分直至辞退,并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500IOOO元罚款:1 .泄露学院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2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3 .已泄露学院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开除并依法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1 .故意或过失泄露学院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2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窥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学院秘密的;3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办公室是学院保密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第三十三条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并对制度中涉及的情况进行督导。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