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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动物防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1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或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或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或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
2、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或未按照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或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可以处IoOo
3、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造成
5、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6、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5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7、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不足三千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
8、、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序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属疫区内易感染,或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且经补检不合格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在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并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
9、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属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或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在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
10、6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动物
11、防疫条件合格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生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7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整改后合格的。处300
12、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发生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8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或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或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13、:”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或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信息,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或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
14、病害动物产品,整改后合格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整改后不合格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9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未经输入地检疫,但有输出地检疫证明的。处300
15、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输入地检疫,又无输出地检疫证明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检疫,将无规定疫病区未发生或已消灭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动物、动物产品的。”物疫病引入的。10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