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统计工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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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学校的统计工作,保障学校为上级和地方统计部门提供准确性、及时性的统计资料,真实反映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状况,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三条学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湖北省和本校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第二章统计工作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办公室是学校负

2、责统计工作的管理机构,对学校的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和培训统计员的职责。学校各单位(部门)应有领导分管本单位(部门)的统计工作,指定兼职统计员。统计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如需调换,须报学校办公室批准。第三章学校统计工作的职责第五条学校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学校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二)对学校的统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三)管理学校的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四)完成董事会、党政领导布置的各项统计任务。第四章学校统计人员的权利和责任第六条统

3、计人员的权利:(一)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工作的部署,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三)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七条学校统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单位(部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统计数据负全责。统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具备完成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不得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第五章学校统计工作任务分工第八条为规范学校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及时完成教育部、省教育厅、市统计局等部门下发的各项统计报表

4、任务,现将统计工作任务划分如下:(一)高等教育统计和服务业重点单位统计两大类1、高等教育统计:教育事业统计、教育基建统计、教育经费统计和高等学校科技统计等4项;2、服务业重点单位统计:法人单位统计、重点非企业单位财务统计、劳动工资统计和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和水消费统计等4项。(二)具体任务分工:1、涉及学校基本信息、历史沿革、院系设置、法人信息的部分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填报;2、涉及学校保卫人员情况的部分由保卫处负责填报;3、涉及学校实验室及研究中心情况、计算机数量及分布、多媒体数量及相关教室资料、语音室数量及相关教室资料、教学科研仪器数量的部分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填报;4、涉及学校教职工数量

5、、年龄性别分布、学科学历职称分布、教职工变动情况、教职工培训进修情况及兼职教师信息的部分由人事处负责填报;5、涉及学校学科及专业名称数量、学生学籍数量及分布、学籍变动情况、毕业生数量及学位授予情况的部分由教务处负责填报;6、涉及学校校园网情况、住校学生数量、校办产业情况、工勤人员数量、土地面积及组成、房屋面积及分布、能耗、基建的部分由后勤处负责填报;7、涉及学校在校生体质测试情况的部分由基础课部负责填报;8、涉及学校奖助学金设置及覆盖面情况、在校生年龄性别分布情况、招生数量及生源地分布情况、辅导员年龄性别组成及学历职称分布、心理咨询人员组成的部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填报;9、涉及学校经费开支、劳动

6、工资、资产金额及分布、奖助学金金额等财务情况的部分由财务处负责填报;10、涉及学校开展成人教育、自考助学班等继续教育部分的数据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填报;IE涉及学校教职工及本专科学生政治面貌的数据由党委组织部及团委负责填报;12、涉及学校图书(含电子图书及多媒体资源)数量的部分由图书馆负责填报;13、涉及学校科研经费、数量、成果、专利及科研人员组成与分布的部分由科研处负责填报;14、因上级部门对统计报表及统计内容变更及学校发展而造成的暂未涉及到的新增的统计内容,根据内容性质依据学校部门分工,由归口部门负责填报。学校各类统计报表的审核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所有统计报表须经校办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阅

7、通过后方可报送上级单位。第六章统计工作的监督第九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第十条学校负责统计工作的相关单位(部门)的领导对统计人员依照规定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及时提出,由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更正。第十一条学校各级领导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人员对领导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的领导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凡与本规定相驳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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