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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FDR-2018-01003开政办发(2018)29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福区关于集体经济组织“两安”用地清理核算和规范生产发展用地处置管理的指导细则的通知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洪山管理局,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开福区关于集体经济组织“两安”用地清理核算和规范生产发展用地处置管理的指导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执行。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8日开福区关于集体经济组织“两安”用地清理核算和规范生产发展用地处置管理的指导细则为做好长沙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实施过程中已批生活安置用地
2、、生产安置用地(以下简称“两安”用地)的清理核算,规范生产发展用地的处置和收益分配,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细则。一、适用范围开福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在长沙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实施期间,因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市国土资源局已核批给集体经济组织的“两安”用地清理核算和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开发建设的生产发展用地的处置和收益分配,适用本指导细则。二、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依政策依程序的原则;2 .群众和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优先的原则
3、;3 .实事求是、按实结算,已征地农民和未征地农民合法利益并重的原则;4 .尊重历史、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三、“两安”用地清理核算工作流程1 .在2011年全区“两安”用地清理核算基础上,各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两安”用地台帐,内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应有安置用地面积、已安置人数及用地面积、待安置人数及剩余土地、应由区人民政府收回的土地等档案资料。2 .应办未办以及增补的“两安”用地指标,应在2018年6月底前办理到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并按规划要求选址落地。需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收回的“两安”用地,由区城投与集体经济组织签定相关协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承诺,并落实到具体地块。3 .由集体经
4、济组织按法定程序选定会计师事务所,由会计师事务所对集体经济组织在实施长沙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期间的征地补偿、安置建设等进行专项审计。4 .集体经济组织将审计报告结果报街道和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宣布审计结果并张榜公示,做好宣传、解释和答疑工作。四、生产发展用地处置工作流程“两安”用地清算和专项审计工作完成后,对于集体经济组织节余且暂未使用的生产发展用地,可按规定进行处置。1 .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两安”用地审计结果,拟定处置方案,包括:拟处置生产发展用地面积、宗地位置、处置方式、交易条件、开发要求等。2 .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拟定的处置方案提交街道和区
5、人民政府,充分听取街道和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予以修改完善。3 .集体经济组织将处置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处置方案未经表决通过不得实施。4 .集体经济组织将表决结果上报街道和区人民政府备案后,根据处置方案办理相关手续。五、收益分配工作流程处置生产发展用地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先弥补集体经济组织在市政府第60号令实施期间的亏损,在收支平衡、实现有剩余收益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实施收益分配。1 .集体经济组织拟定收益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可分配资金、分配对象、分配办法、支付方式等,报街道和区人民政府备案。2 .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
6、会议表决通过分配方案,区民政局、区农水局派人进行现场监督。分配方案未经表决通过不得实施。3 .集体经济组织将表决结果上报街道和区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分配。六、部门职责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指导、监督等工作。1 .区征地办:牵头指导监督“两安”用地清理核算、生产发展用地处置和分配工作;指导社区(村)建立“两安”用地台帐;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生产发展用地处置方案、收益分配方案进行研讨。2 .区民政局:指导监督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3 .区农水局: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4 .区法制办:参与指导生产发展用地处置方案、
7、收益分配方案研讨。5 .国土分局:指导做好“两安”用地指标核算和选址落地,对处置土地呈报手续给予业务指导;参与指导监督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6 .规划分局:指导做好“两安”用地的规划和选址落地工作。7 .区财政局:负责归集和拨付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发展用地挂牌处置的市级返还资金。8 .区审计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长沙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期间征地补偿、安置建设的专项审计;负责对生产发展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进行监督。9 .街道:指导推进“两安”用地的清理核算、处置和分配工作;监督、落实生产发展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的报备工作。10 .金霞发展集团、区城投集团:指导和参与生产发展用地的开发建设,发挥生产发展用地最大效益。七、其他事项1 .本指导细则发布之前已经出让、转让和处置了的生产发展用地,不适用本细则;长沙市国营综合农场、芙蓉北路街道(原长沙市国营综合农场马厂分场)按原定方案实行。2 .生产发展用地挂牌处置的市级返还资金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3 .长沙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原有企业保留用地参照执行。4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本细则自2018年4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