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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实施细则根据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印发规范教育系统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一、信访工作原则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业务必管信访”的工作原则,推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二级学院制度,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政策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二、信访事项登记坚持来访必登,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予以登记,确保程序规范、全面客观。三、受理范围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2、,学校予以受理:(一)对学校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二)已经学校受理,但来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意见,或处理(复查)意见未落实的信访事项。(三)上级领导机关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四、不予受理范围(一)已经学校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未超期)的信访事项。(二)来访人对学校受理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S)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申诉、控告、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四)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其他
3、信访事项。五、不再受理范围(一)已经各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及教育厅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的信访事项。(二)对处理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出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三)信访诉求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信访事项。六、加强宣传教育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学校将加大工作力度,通过书面公告、发放手册、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依法逐级走访的内容和规定。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对仍采用过激行为非正常上访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七、其他事项(一)信访诉求单的格式样本和填写方式依照省信访局有关要求(见附件)。(二)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S)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