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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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12日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2年8月30日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

2、水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第三条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开发与保护水源相结合、保障供水与水质安全相结合、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城市供水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行政、公安、行政审

3、批、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并适时修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各类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七条本市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用水与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升用水效率,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的现代化水平。供水单位应当逐步将用水管控平台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平台对接。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和水质管理

4、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城市供水应当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使用引江水,合理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使用并保护地下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除确需保留的热备水源或者不可替代水源外,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的保护,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机制,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第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负责,确保城市供水设施安全可靠

5、运行,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卫生标准。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水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执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城市供水水质检测信息。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的卫生监督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配备水质检测机构和专职检测人员,定期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水质进行检测。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

6、报告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第十三条城市供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将监测数据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通报。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符合标准。第十四条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全市或者跨县(市、区)范围内无法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造成县(市、区)范围内无法供水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应急措施,供水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采取供水应急措施时,应当

7、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水厂、供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对城市供水相关设施规划布局做出统一安排。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应当由具

8、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涉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国家质量标准,并符合接入城市供水管网有关技术要求。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水单位。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城市供水工程的,用水建设方案应当征求城市供水、卫生健康、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意见。第十八条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应当

9、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水表出户改造。改造工程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供水单位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安装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应当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第四章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十九条城市供水设施(不含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责任的划分:(-)结算水表在建筑物外(含是售用户)的,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及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负责管理维护;(二)结算水表在建筑物内的,以建筑物外第一个闸门为界,闸门以外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护,闸门以内由用户负责管理维护;(三)供水单位安装的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四)住宅小区或者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

10、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用户负责管理维护。新建居民住宅,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费用按照管理维护责任由供水单位或者用户承担。用户可以委托供水单位负责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签订合同进行约定。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在划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设立明显保护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土方或者杂物;(二)开沟挖渠、挖坑(砂)取土、水产养殖;(三)埋设线杆、种植深根系植物;(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五

11、)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单位查明地下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征求供水单位意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承担相关费用。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供水单位对城市供水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管理。第二十四条供水单

12、位应当按照计划检修城市供水设施或者更换设备。当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供水单位在抢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抢修完成后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公安、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供水单位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公共消火栓。公共消火栓(含消防水鹤)由消防救援机构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公共消火栓(含消防水鹤)、消防用水及供水管

13、网建设和维护补助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二十六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当经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第五章二次供水管理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其设计方案应当邀请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二

14、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第二十八条推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改造、管理、维护专业化。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远程管理控制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鼓励由供水单位统一建设或者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承担。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供水单位统一维护管理;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推动产权人依法委托供水单位维护管理。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可以自行或

15、者委托其他单位维护管理。第二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二次供水服务协议。二次供水服务协议应当明确交接条件、维护界限、维护标准和费用标准等内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卫生管理、治安保卫、优质服务等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规程,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供水安全;用户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有关费用。二次供水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管理,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

16、当于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并在清洗消毒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结果应当予以公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具备清洗消毒能力的,应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服务单位进行。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第六章城市供水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状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第三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将服务区域以及服务项目名称、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项目名称、标准等事项,在互联网以及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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