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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药品和医用耗材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医院药品和医用耗材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支付结算工作,保障医院财务收支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收付药械货款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
2、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药生产及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平台在线支付结算工作应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高效、透明的原则。第二章监管账户用途及管理第四条省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在银行开设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并监管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通过平台开展的药械采购货款收付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医药机构委托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业务。除因划转账户利息外,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办理与药械采购业务无关的收付业务。监管账户可设立明细账户进行分账管理。第五条省医疗保障局指导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按照有关
3、法律法规,对监管账户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第三章结算账户登记与变更第六条结算账户是指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在平台开设的用于药械采购货款结算的对公银行账户。医药机构应通过平台申请设立结算账户,并在平台上完成账户信息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可通过平台查询并选择合适的结算账户进行线上结算。第七条医药机构需变更结算账户信息的,应提前向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在平台上更新账户信息。第四章支付结算与监督管理第八条医药机构通过平台采购药械,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和期限,及时将采购货款足额汇入结算账户。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医药机构委托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的,应将医保基金拨付至结算账户,并按照合同约定对药械货款进行结算。第十条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应通过平台对药械采购货款线上结算工作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并报省医疗保障局处理。第十一条省医疗保障局应加强对平台线上支付结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平台运行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及时结算。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