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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点供应商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我司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管理,稳定供应商队伍,规范供应商的经营行为,确保采购工作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定点供应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定点供应商必须提供充足货源,高质量正规合格商品;(二)定点供应商提供商品必须符合需方所要求的品牌标准;(三)定点供应商不得与采购员串通、弄虚作假,在没有发生业务的情况下给需方开具采购清单、虚假发票;(四)定点供应商必须保证对需方高效、优质的售后服务;(五)印刷定点供应商必须将参考价格和服务承诺明示,便于对照检查;(六)定点供应商必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七)
2、定点供应商不得将采购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供应商。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司将以书面形式给予警告;若再次违反规定的,我司将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一)开具虚假发票:供应商与采购员串通、弄虚作假,在没有发生业务的情况下给采购员开具采购清单、虚假发票的;(二)不作业务记录:为应付我司采购人员检查,对所发生的业务不作记录或记录不详,与所发生业务不符的;(三)售后服务不到位:定点供应商对采购单位所需的商品要严格保证质量,如售后服务不到位或无售后服务的;(四)虚报价格:供应商所供应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我司将直接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定点供应商资格的;(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我司签订采购合同的;(四)向采购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其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司将对定点供应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与调查、半年评定一次供应商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