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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民政标准立项建议书*项目名称(中文)*项目名称(英文)*标准类型口国家标准口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口强制性标准基础口管理产品口方法安全卫生口环保口其他*制定或修订2制定修订被修订标准号采用国际标准3请选择采标号一致性程度标识IDTMODDNEQ采标中文名称采用快速程序FTP快速程序代码*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部门4民政部业务主管司局*起草单位5*拟完成时限6年月至年月*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强制性标准主要内容及理由*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项目建议单位(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意见(若可自筹资金开展标准制修订,请予注明)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件:传真:民政领
2、域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如有归口标委会)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民政部业务主管司局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备注1表格项目中带*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本表可根据填写需要予以适当调整;拟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除填写本表并附标准草案外,另附有关具体情况说明。注2修订标准必须填被修订标准号,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注3如采用国际标准先选择组织名称,再填采标号及一致性程度标识,多个采标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注4未建立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民政业务领域,由相应司局承担技术归口职责。注5标准起草单位及人员构成应注意合理性,除管理部门外,宜有标准使用单位及标准化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排名第一的标准起草单位为标准起草牵头单位。注6标准制修订从立项到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立项指南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