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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规定为加强对物资设备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增加采购过程的透明度,有效预防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按照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一、各单位购置物资设备,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批。利用学校预算经费和专项投入经费购置物资设备或利用科研经费、自筹资金购置价值超过10万元的物资设备需报资产管理处审批。二、购置单价小于5万元、批量较小的物资设备,由职能科室和使用单位安排不少于2人的采购小组,按照计划确定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参数,进行市场调研和采购,确保优质优价。三、购置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和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大宗、批量物资设备
2、,应按照大学物资设备招标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邀标或议标的方式,在财务、审计、监察及主管领导的参与、监督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四、建立验收登记制度。仪器设备和物资到货后,要组织有关人员按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物资设备的数量、质量、型号、规格、等有关条款逐项严格验收,填写验收报告。五、采购单位或个人要妥善保管原始计划书、合同书、验收报告、票据等有关材料,不得涂改、丢失或销毁。六、应严格按规定办理物资设备的暂付款、报销和固定资产入帐手续,杜绝先购后审现象的发生。七、采购单位或个人要认真学习物资采购供应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业务谈判,徇私舞弊,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2、与投标者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3、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属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的。4、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贵重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费而不上交的。5、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的。6、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逃避上述条款约束的。7、采购过程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八、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