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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二O二三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2-第三章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4-第四章质量监督检查-5-第五章交工质量核验-7-第六章竣工质量鉴定-9-第七章附则-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工
2、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督管理职责存在争议的跨设区的市的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由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技术难度大的特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指定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质量责任制)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
3、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以下统称从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落实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四新技术应用和统计分析)鼓励和支持从业单位开展质量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智慧化数字技术的创新及应用,提高监督管理效能。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第六条(事故报告)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
4、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机构设置)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技术人员,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制。第八条(监督职责)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职责严格监督执法,依法对从业单位执行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情况、从业单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核验和鉴定。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承担以下职责:(-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制定监督方案和计划,明确监督重点,确定监督人员,并按监督方案和计划开展监督工作;(二)制定工程质
5、量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四网工程质量进行核验和鉴定,出具工程质量核验意见、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五)按规定开展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六放职责权限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负责质量监督过程中的检测工作。第九条(监督程序)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当按照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交工质量核验、竣工质量鉴定的步骤进行。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核验(鉴定)的程序和标准由省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制定和完善。第十条(信用管理和监管记分)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当
6、加强对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质量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管记分,开展差异化监管提高工程建设监管的效率。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第十一条(简易程序)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可以合并进行。第三章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监督申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及以下材料:(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二
7、)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批复(行政许可)文件;(三)施工、监理等单位合同(含附件);(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等文件;(五)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三条(受理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监督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质量监督手续,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明确质量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对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理由,完整返还申请资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设立
8、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具体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第十四条(联合监督)对于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的公路水运工程,可以采用省市或市县联合监督的方式,并明确质量监督主体、责任。第十五条(监督交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发出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组织从业单位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议,对质量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进行交底。第十六条(监督期限)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取得公路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第四章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内容)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
9、、法规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质量薄弱环节,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性、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第十八条(监督检查方式)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及要求。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检查、综合督查等方式。(一)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措施落实及实体外观质量、内业资料等情况。随机检查采取不事先告知被检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项目
10、,直接进入检查现场,针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开展检查。(二)备案核查的重点是参建单位工地试验室备案情况。(三)专项检查重点是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四)综合督查重点是工程项目整体质量状况,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第十九条(检查结果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并督促参建单位及时进行处理。(一)对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质量监督组应当及时提出检查意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二)对重大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质量监督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第二十条(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书面监
11、督意见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书面监督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质量监督机构。整改反馈材料应附有关证明材料、检测报告或者影像资料。第二十一条(处置措施)质量监督机构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质量主体职责的从业单位,可以在约定时间内采取约谈措施;对建设项目存在的重大质量隐患的,应对该建设项目采取挂牌督办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交通运输执法(监督)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差异化管理)对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工程管理薄弱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的公路水运工程,以及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公路水运工程(工点),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五章交工质量核验第二
12、十三条(核验申请)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应当进行交工质量核验,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质量核验申请。质量核验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二)设计单位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三)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四)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工作总结;(五)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交工质量核验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且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第二十四条(核验内容)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符合交工质量核验条件的工程项目,开展验证性检测工作,及时组织交工质量核验工作,对通过交工质量核验的,出具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对波形护栏埋深、桥梁动静荷载试验
13、、机电工程等项目的验证性检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建设单位的检测数据。第二十五条(专业工程核验规定)大型装卸、输送设备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重载试运转,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试运转结果应当满足设计要求。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已进行性能检测并出具相关许可证书的,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引用检测或者许可意见。船闸、枢纽等工程充水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进行水下工程专项质量核验O配套工程中包含非交通行业工程的,由建设单位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申请专项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引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第六章竣工质量鉴定第二十六条(鉴定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
14、应当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作总结;(二)交工验收报告及试运行情况报告;(三)交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期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四)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表;(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七条(鉴定内容)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符合竣工质量鉴定条件的工程项目,开展质量复测工作,及时组织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对通过竣工质量鉴定的,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第二十八条(分期鉴定)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并符合竣工质量鉴定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分期建设的计划
15、对项目分期进行竣工质量鉴定。第二十九条(质量回访)对于高等级公路或结构复杂的桥梁、隧道、船闸、枢纽、港口等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内,质量监督机构可以组织质量监督回访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经费保障)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用应当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予以保障。第三十一条(延期竣工)竣工验收时间与竣工质量鉴定检测时间相隔1年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试运行情况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指标进行再次复测。再次复测的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监督)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低等级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和措施,可以根据其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并或者简化。第三十三条(大修工程)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拆除、大修的质量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苏交规(2011)4号)、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苏交规(2012)6号)、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苏交规(2012)8号)同时废止。附件1.质量监督申请书2 .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3 .质量整改情况报告4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5 .公路水运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