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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一、引言本规程旨在规范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工作,确保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与质量,防止病虫害的传播,保护林业资源。本规程适用于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二、术语和定义1 .林业植物:指用于林业生产的木本植物、草本植物、藤本植物和灌木等植物。2 .林业植物产品:指林业植物经过加工后的产品,如木材、竹材、纸浆、人造板、生物质燃料等。3 .调运检疫: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进行的检查、监管和处理,以确保其安全、卫生、合法等方面的要求。三、基本要求1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2 .林业植
2、物及其产品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产地检疫。3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包装、标识和运输条件的控制。4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能够保证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运输安全。5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单位应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分装和包装,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与质量。6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运输途中的监督检查。7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报验。8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林业植物及其
3、产品进行入境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9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知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四、程序和方法1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产地检疫机构申报产地检疫。2 .产地检疫机构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生产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3 .产地检疫机构应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4 .产地检疫机构应根据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实际情况,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或不合格通知书。5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单位应在运输前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运输许可。6
4、.检验检疫机构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运输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7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8 .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实际情况,签发运输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9 .运输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分装和包装。10 .运输单位应在运输途中定期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11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入境检验检疫,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12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知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五、责任和义务1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产地检疫的责任和义务。2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运输许可的责任和义务。3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入境检验检疫的责任和义务。4 .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5 .所有参与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共同维护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安全与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