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院本科双学位教育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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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本科双学位教育实施细则(试行)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社会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培养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创新与创业能力,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的通知(教研(2016)135号)精神和*省高等学校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双学士学位教育“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业任务的同时,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审核同意,跨学科门类修读第二个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标准,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第二条

2、双学位专业开设双学位专业以我校现有本科专业为依托设置,并且在申请时必须已经有四届及以上毕业生。为保证教学质量,双学位专业的开设实行申报制度。开设双学位的专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完整详细的“双学位”教育人才培养方案。2、满足教学需要的师资、实验条件和实习场所等。双学位专业的申报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开设双学位专业的学院,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申请报告、相关培养方案和教学资源情况,以及招收学生条件等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开设条件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并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后,以通知形式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双学位教育。第三条学制及教学方式1、

3、学制:双学位专业学制为3年。学生在第3学期开始进入双学位专业的学习。2、双学位学习采取单独组班、集中授课的方式,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要根据专业师资、图书、设备以及其他教学资源情况,合理确定接收双学位教育的学生数量,确保教学工作能够高质量开展,招收双学位教育的学生比例应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的10%15%,每个教学班的人数不低于30人。如果申请双学位教育学生数量过多,学院须制定选拔措施,选拔可采取笔试、面试或其他有效方式,结合学生以往各学期考试课成绩,按一定比例折算后综合评定。第四条教学要求双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由开设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制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双学位专业总学分不低于45学分,所设课程为主

4、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毕业论文(设计)。第五条修读条件与选拔程序1、修读条件凡我校在校全日制四年制本科一年级学生,完成第一学期全部课程后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1)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2)学有余力,主修专业第一学期课程全部合格,且主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3)没有不及格课程重修记录。(4)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5)申请双学位应跨学科门类,且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不能超过8个学分,否则不能修读。学生只能修读一个双学位专业。(6)所报双学位专业一旦确定后,中间不允许修改。2、报名审批程序(1)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应于每

5、年5月25日前通过各个分院教务科研办公室报名,并提交*学院学生修读双学位申请表,所在学院依据修读条件审核汇总后于每年5月30日前报教务处。学校仅在每年5月份受理一次双学位修读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理。(2)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并将录取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学生持录取通知书缴纳修读费并到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注册、学习。修读双学位的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必须缴纳修读费并到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注册。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修处理。中途放弃学习者,学费不予退还。第六条学籍与教学管理1、修读双学位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专业所

6、在学院管理。双学位专业的教学日常管理、成绩管理由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单独建立双学位专业学生成绩档案。2、双学位专业的教学,由教务处纳入正常教学体系统一管理,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其专业必修课程及学分应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不得减少双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修读数量,不得降低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分修读标准。教务处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对不同专业间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免修资格做出明确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提前向学生公布。3、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的课程成绩,不纳入主修专业成绩评定,不影响评先评优,考核不及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学分相同的同一门课程,在主修专业学习取得学分后,可在

7、双学位专业中免修;对于学分不同的同一门课程,学生应在开课学分多的专业中修读。4、主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的课程及学分不能同时互认。但学生未完成双学位专业要求的学分而终止学习,其所修课程中及格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转入主修专业,并参与学分绩点计算。5、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者,可保留双学位教育专业资格,复学后随下一年级所在的同一双学位专业学习;对下一年级未开设该双学位专业的,将自动中止该双学位专业的学习,学费按有关规定退还。6、学生在双学位专业学习期间,学年未取得的学分超过10学分(含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学分)者,视为学力有限,不适合继续学习双学位专业,应予以劝退出双学士专业的学习,且学费

8、不予退还。7、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双学位修读资格,且学费不予退还:(1)参加双学位学习后,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累计超过8个学分不及格或重修者。(2)受记过及其以上违纪处分者。(3)学籍有效期内,未完成第二学位学习。(4)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第七条学业与学位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1、双学位专业学生的学业审查工作,由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和学位审查工作同时进行。2、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前提下,修满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完成第二学位论文(毕业设计),且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双学士

9、学位。未修满规定学分,但符合辅修专业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3、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和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分别编号。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位证书上须注明“辅修”字样。4、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都不得颁发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第八条收费与经费管理1、双学位教育专业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0774号)中:“攻读第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照学分制收费规定执行;未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

10、照学生所选专业需学课程占该专业全部课程的比例收取学费,收费总额最高不超过所选专业(学位)完成全部学位学费总额50%收取”的规定执行。2、双学位专业学费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收取,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院学生修读双学位申请表姓名学号性别平均学分绩点有无违纪处分所属学院主修专业申请专业联系方式手机:E-mail:本人申请本人已认真阅读*学院双学位教育实施细则中的各项条例,了解攻读双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现根据自身情况和兴趣,自愿申请在校期间攻读双学位。申请人(签字)家长(签字)年月日学生所在学院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教务处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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