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南湖区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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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市南湖区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南政发200836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十二日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与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

2、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镇两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包含区属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与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政府投资应要紧用于下列领域的项目:(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

3、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其他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安排与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与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与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二)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坚持估算操纵概算、概算操纵预算、预算操纵决算。(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四)坚持以规划指导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与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表达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

4、态环境保护与改善的要求。(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制度、质量监督制。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常流程:编报与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审查规划设计方案;编报与审批初步设计与概算;年度投资计划;施工图与预算审查;招投标;决算审核、审计;竣工(综合)验收。第六条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与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与工程方案调整的审批或者初审、转报及其它组织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包含项目资金筹集方案审查、工程预算

5、审查、工程预算调整审查与竣工决算审核与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财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概(预)算的执行情况与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建设、国土、环保、三产、水利、交通、农业、卫生、教育、国资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与监督。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报:(一)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镇、街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二)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根据申报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库;(三)区进

6、展改革与统计局会同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库的投资项目进行筛选,并与有关部门衔接,经综合平衡后,提出政府投资项目预备计划,每年年底前报区政府审定批准。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与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与资金来源;(三)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及费用;(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同意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第三章前期管理第十一

7、条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政府有关部门与项目业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与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者年度投资计划。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包含编报与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估算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编报项目建议书,经审查批复后,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估算投资在500万元下列的项目,可直接编报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权限与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县审批的项目,由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审批;审批权限属上级投资主管部门的,由区进展改革与

8、统计局初审后,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小型或者简单项目可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包含下列内容:提出建设项目的必要性与根据;拟建规模与地点的初步设想;建设条件与资源情况初步分析;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渠道;项目的进度安排;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初步估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说明提出建设项目的必要性与研究工作的根据、范围;项目的建设规模与市场需求预测;资源及公共设施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条件与选址方案;项目的设计方案(应提出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比选方案);项目的环保与

9、节能评估情况;未来的组织形式与人员安排计划;工程实施进度的建议;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省公布的最新定额标准估算)与资金筹措渠道;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评价。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意见或者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该事项审批、审查意见。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应当征询财政、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可采取征询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与公众的意见。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

10、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与项目概算(应按国家、省公布的最新定额标准计算)o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操纵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第十八条初步设计由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或者转报上级计划部门审批,审批前应当组织评审会评审,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应当组织专家参加评审。初步设计与项目总概算未经审查批准,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概算超过估算10%或者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与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操纵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与编制预算,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预算应报区财政局

11、审核。项目预算包含施工预算与建设项目所务必支出的其他费用。若项目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者者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二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务必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与经营。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构成的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工程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有关单位。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能够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下列简称代建制)o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依法务必进行招投标的

1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依照国家与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因设计变更或者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累计超过项目总概算百分之五的,建设单位应对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予以书面说明,并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同时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

13、的增加,能够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与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报告与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该在收到结算资料后在与施工单位约定的期限内给予核实,要按照嘉兴市秀城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在项目基本完工时,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区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与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施

14、工期间发生的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单个项目工程变更等事项,参照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见附件)中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应当向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提交初步验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完成后,应当由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组织或者者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

15、,应当参照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稽察。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后的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三十条区财政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帐户,凡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全额纳入专户,实行统一管理。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要排出全面的资金使用计划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预算与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在工程最终结算前拨付资金不能超过合同款的80%,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或者审计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清算。第三十二条决算审核或者审计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财政收回相应的预算指标。第三十三条区财政局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与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拨付资金,对项目业主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能够暂缓或者停止拨付资金。第三十四条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非财政性配套资金不落实或者到位不及时的,区财政局经会商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同意后,可停止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区监察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效能监察,并把投资操纵作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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