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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1-2023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查规则CranesManufactureSupervisionInspectionReguI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2006年6月21日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措施(1)第三章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2)第四章受检单位(4)第五章监督和管理(5)第六章附则(6)附件1实行制造监督检查0起重机械目录(7)附件2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和规定(8)附件3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查项目表(10)附件4起重机械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联络单(12)附件5起重机械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意见告知书(13)附件6起重
2、机械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证书(14)附件7监督检查钢印标志(15)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查(如下简称监检)的管理,规范监检行为,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监检是指在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中,在制造单位对产品自检合格0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如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B检查检测机构(如下简称监检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日勺规定,在制造现场对其制造过程进行的验证性法定检查。监检不能替代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如下简称受检单位)的自检。第三条实行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Io
3、未列入监检目录0轻小型起重设备类、旋臂式起重机类、流动式起重机类、铁路起重机类、桅杆起重机类、缆索起重机类、升降机类中0高空作业车、机械式停车设备类等起重机械暂不实行制造监检。第四条监检工作的技术根据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等有关起重机械现行B安全技术规范、国标和行业原则以及设计图样。第五条监检内容包括对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中波及安全质量日勺项目和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状况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受检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第七条各级质
4、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起重机械制造监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措施第八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和规定(附件2,如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规定)和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3,如下简称监检项目表)0规定进行监检。监检项目包括如下两方面内容:(一)对制造过程中波及安全质量的项目,如技术资料、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重要受力构件、焊缝无损检测、隐蔽件质量控制、构造件拼装质量和出厂技术资料确认等重要项目进行确认核算;(二)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状况进行检查。第九条起重机械的监检项目划分为如下两类:(一)A类,监检人员必须及时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提供B对应B见证
5、文献(检查汇报、试验汇报、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确认签字。(一)B类,监检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假如不能及时到场监检,可在受检单位自检后,到场对受检单位提供时对应的见证文献进行审查确认并签字。第十条监检内容和规定和监检项目表所列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规定期,监检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样、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查规定,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出发,进行合适调整,并且报国家质检总局立案后,告知受检单位。第十一条对实行监检B起重机械产品,原则上应当逐台进行监检。对于额定起重量不不小于或者等于50吨的起重机、额定起重力矩不不小于或者等于630kNm的塔式起重机,当同一型号产品在同一种
6、生产指令中,投产批量超过10台(含10台)时,可以对其采用抽样监检的措施,抽样比例为30%。当该批产品抽样有不合格时,应当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仍然不合格时,则逐台进行监检。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状况B检查每六个月至少一次。第三章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第十二条监检机构应在其资格核准日勺范围内开展监检工作。所监检B产品应当符合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所覆盖0品种、范围。第十三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B规定,制定包括监检程序、监检流程图、监检记录及其注意事项在内的监检工作手册。监检记录假如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当由监检机构同意后统一印制。监检机构应当与受检单位联合制定签订工作见证的详细措施,并对监检过程实
7、行严格控制。第十四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详细状况,配置对应数量0监检人员,并结合监检工作0需要构成监检组。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机构正式告知受检单位。监检机构应当为监检人员配置必要的检查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定期考核。第十五条从事监检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J监检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获得对应检查项目0检查员资格证书。第十六条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附件1至附件3B规定从事监检工作,并且及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对应工作见证),监检记录应当有监检人员确实认签字。监检项目表、监检记录及证据应当存档备查,保留期不少于5年。本规定第十一条中采用抽样
8、监检未抽到的70%产品,受检单位应当将出厂自检汇报提交监检机构立案。第十七条监检过程中发现监检项目不合格、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0一般问题时,监检人员应当向受检单位发出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联络单(附件4,如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机构应当向受检单位签发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意见告知书(附件5,如下简称监检意见告知书),同步汇报所在地的J地市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检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应。第十八条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B监检工作质量负责,监检人员对监检的项目负责,因违反本规则
9、规定而导致事故的,应当承担对应的监检工作责任。第十九条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且予以保密。第二十条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出具起重机械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证书(附件6,如下简称监检证书),并且在产品铭牌上打上监检钢印标志(附件7)。监检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监检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受检单位随产品出厂资料交使用单位,另两份分别由监检机构和受检单位存档。第四章受检单位第二十一条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具有起重机械制造范围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B产品通过国
10、家质检总局立案并且予以公告),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未经监检机构出具监检证书并且打监检钢印标志0起重机械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第二十二条受检单位应当确定监检工作日勺联络人员,在制造起重机械产品前,向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机构报检。需要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当根据生产计划提前告知监检机构。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应当在现场向监检机构及监检人员提供必要用J工作条件和如下文献、资料:(一)质量体系文献(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献、管理制度、各负责人员0任免文献、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二)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三)从事起重机械检查的人员名单;(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
11、(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或外包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的无损检测人员名单;(五)起重机械的设计资料,工艺文献和检查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估一览表;(六)起重机械B生产计划。(七)起重机械B生产协议及技术协议。上述文献、资料假如有变更,受检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监检机构。第二十四条受检单位应当为监检人员在执行监检工作中签订工作见证提供条件。受检单位对监检人员发出附监检工作联络单和监检机构发出的监检意见告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答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机构组织对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监检机构发生0下
12、列问题,责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销其监检资格:(一)常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用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二)监检力量局限性,长期得不到应有0充实,难以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监检;(三)无合法理由,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产品出厂的。(四)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五)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向超过许可证同意范围非法制造的J起重机械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献。第二十七条监检人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或者吊销检查员资格。(一)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二)受检单位存在超过制造许可证所同意的单位名称、机构建制
13、、生产场所、地址或者产品类别、品种范围等制造起重机械的状况,在监检中未发现或者发现未汇报时;(三)经监检认定合格时项目,在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四)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标志的;(五)既无合法理由又未告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者产品出0o第二十八条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受检单位存在的下列问题,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处理。(一)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B规定;(二)向监检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状况和资料;(三)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四)采用不合法手段规定监检人员出具伪证;(五)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
14、改善不力或者拒不改善。第二十九条受检单位对监检成果有异议时,可以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规定;对复检仍有不同样意见时,可以提请所在地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成果为最终止论。第三十条受检单位发现监检机构或者监检人员在监检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期,可以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应,接到投诉的有关部门对反应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受检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监检机构交纳监检费用。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1实行制造监督检查日勺起重机械目录序号设备类别
15、(类型)设备品种(型式)设备基本代码1桥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4110电站桥式起重机4120防爆桥式起重机4130绝缘桥式起重机4140冶金桥式起重机4150架桥机4160电动单梁起重机4170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4180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4190防爆梁式起重机41A02门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4210水电站门式起重机4220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4230万能杠杆拼装式龙门起重机4240岸边集装箱起重机4250造船门式起重机4260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4270装卸桥42803塔式起重机一般塔式起重机4310电站塔式起重机4320塔式皮带布料机43304升降机曲线施工升降机4810锅炉炉膛检修平台4820钢索式液压提高装置4830电站提滑模装置4840升船机4850施工升降机4860简易升降机4870升降作业平台48805门座起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