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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基工程施工准备1.1 一般规定1.1 在路基施工开工前,应在全面理解设计要求和做好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对。1.2 在做好现场特别是涵洞、通道等结构物的位置和进出水口标高的调查后,应根据设计要求、合同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进行报批。1.3 在开工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环保、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体系,并对各类施工班组、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技术、安全交底。1.4 现场规划、三通一平、驻地建设等临时工程,应满足正常施工的需要。1.5 做好现场取、弃土场的位置选择。2技术准备1基本要求(1)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在全面理解设计要求和做好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
2、,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对,并将调查情况、遗失的标志桩等在接管工地14天之内通知监理工程师,然后根据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测设资料和测量标志,在28天之内将复测结果提交给监理工程师。(2)经过复核,对存在异议的导线控制点,承包人要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给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确认最终解决办法;对存在异议的基准点,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列有勘误高程的修正表,由监理工程师核定正确高程。(3)承包人应将施工中全部控制桩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对放样和检验有用的标桩,进行加固保护,并在水准点、三角网点等处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4)所有导线、中线、水准点的复测,增设断面复测和补测等工作,测量精度、技术要求等应符合公路勘
3、测规范(JTGCl02007)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lO-2006)的要求。(5)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所有控制桩点,对破坏的桩位点应及时恢复。(6)对每项测量成果必须进行复核,原始记录应存档。1.2 导线复测(1)当原测中线主要控制桩由导线控制时,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提供资料,计算复核导线控制点,做好检查复测工作。(2)使用导线复测仪器前,应进行标定,检验校正,仪器标定、校正报告复印件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3)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增设满足相应精度要求的附合导线点。(4)同一项目内相邻施工段的导线应闭合,并满足同等级精度要求。(5)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导线点,施工前应加以固定和
4、改移,且施工期间应保证其精度。1.3 水准点复测(1)对于交付的水准点,首先应对其进行复核,并与国家水准点闭合;超出容许误差范围的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汇报相关部门。(2)沿路线每500m宜设一个水准点。在结构物附近、高填深挖地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复杂地段宜增设临时水准点。临时水准点应符合相应等级和精度要求,并与相邻水准点闭合。测设距离应以测高不加转点为原则,一般平原区不得大于200m,山岭区或丘陵区为100m.(3)水准点有可能受施工影响时,应进行处理。1.4 中线放样(1)路基开工前,应采用坐标法进行全段中线放样,并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2)中线放样时,注意路线中线与结构物中心、相邻施工段的中
5、线应闭合,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监理工程师协调处理。(3)如发现涉及中线长度丈量错误或需局部改线时,应做断链处理,并在设计图表的相应部位注明断链距离和桩号。1.5 路基放样(1)在路基施工前,应对原地面进行复测,核对或补充横断面,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2)在路基施工前,应设置标识桩。对路基用地界、路堤坡脚、路堑坡顶、取土坑、护坡道、弃土堆等具体位置应标识清楚。在横断面施测中,还应反映地形、地物、地质的变化,标出相关水位、土石分界等。(3)横断面测量应逐桩施测,断面布置数量及横向测点应与设计对应,施测宽度应满足路基及排水设施的需要。(4)对高填深挖路段,每挖填35m或者一个边坡平台(碎落台
6、),应复测中线和横断面。(5)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所有的控制桩点,并及时恢复被破坏的桩点。3作业条件3.1 一般要求(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进行用地放样,确定路基施工界线。保护所有监理工程师制定的要保留的植被、地下构造物及其他设施等。(2)场地拆迁清理及回填密实后,承包人应重测地面高程及横断面,并将填挖方断面及土石方调配方案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核,作为路基施工计量的依据。(3)承包人应按工作量的大小,适当划分段落组织实施。清理和拆除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承包人在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3.2 清理场地(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应在清表前砍伐或移植,砍伐的树木应
7、堆放在路基用地之外,并妥善处理。对于路堑路段(设计有截水沟)的边坡开挖线至截水沟范围的原生植被,应予以保留(附图1.1)。(2)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原地面以下至少30Omm内的草皮、农作物的根系和表土应予以清除,并且应有序集中地堆放在弃土场内,以供土地复耕和绿化使用。场地清理完成后,应全面进行填前碾压,使压实度应达到规定要求。(3)路基用地范围及取土场范围内的树根应全部挖除(附图1.2),并将路基范围内的坑穴填平夯实。(4)路基跨越河、塘、湖、海地段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修筑围堰,排除积水,清除不适宜材料,并按设计要求的施工工艺进行填前处理。3.3 拆除与挖掘(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
8、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和其他障碍物等应予以拆除,旧边沟拆除前,按图纸要求在两侧挖临时土边沟,以保障路基排水畅通。正在使用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及其他排水结构物,在对其正常交通和排水做出妥善的安排后,才进行拆除。拆除原结构物时,采取保障措施确保高速公路畅通,需爆破或其他有可能损伤新结构物或附近结构物时,必须采取响应措施,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2)原有结构物的地下部分,其挖除深度和范围应符合设计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原有结构物或障碍物需要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有可能损伤新结构物时,必须在新工程动工之前完成。(3)所有指定为可利用的材料,都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将其有序堆置于指定区域。对于废弃材料
9、,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妥善处理。对于拆除施工造成的坑穴,需按要求回填夯实。4安全文明施工4.1 现场的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应完善,管理机构应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己建立,明确工区施工负责人。4.2 施工现场应布置“五牌一图”(附图1.3)及各类标志牌、警示牌。4.3 施工作业人员数量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执证上岗。4.4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和上岗证,对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帽应加以区分,劳动保护用品要穿戴齐全,安全监察人员应佩戴袖标(牌)。4.5 对施工现场的水、电灯等临时设施必须合理规划、管路、电力线、通信线等各种管、线、路布置应整齐美观
10、。4.6 对于现场液态、固态等各类废弃物,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排放于生活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擅自掩埋或焚烧。4.7 施工现场应有防止大气和噪声(振动)污染、水土保持和其他保护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临近居民区施工时产生的噪声不应大于现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界限(GB12523-90)的规定,强夯场地与建筑物间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振或防振措施,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影响时,应进行监测。4.8 采用粉状材料对路基填料进行现场拌合施工时,应避免在大风天气条件下作业,施工人员应佩戴防尘罩等劳动保护用品(附图1.4),并采取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现场土石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裸露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考虑覆盖、固定或绿化措施。4.9 地下管线不明时,应挖十字沟进行探测,并标出显著位置,加以保护(附图1.5)04.10 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对管线、电缆、光缆等进行迁移;无法迁移时,应会同设备管理单位采用防护措施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