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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印章管理制度为规范印章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办管理的正式印章为“学院保卫处”、“学院武装部”各一枚,由办公室秘书统一保管。二、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保密观念,坚持原则,管好、用好印章。三、保管印章必须存柜加锁,随用随锁,保证绝对安全。四、印章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转请他人保管。因工作需要外出,确需由他人临时代管印章的,必须经处领导同意,办理临时代管手续,交处领导指定的人代管,印章专管人员回来后,代管人员应立即将印章交回给专管人员。五、用印必须经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处领导同意,必须注明用印事由,并由用印人作详细记录,以备检查。六、为学生开具行政介绍信、普通证明信等不涉及重大问题的一般行政事项,需用印章的,需由学生所在院部开具的证明后,方可用印。七、不允许在空白信笺上用印,特殊情况确需用印的必须经处领导批准,并严格控制。八、印章需要刻换时,须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刻制。九、报废印章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及时移交或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