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围内主干河涌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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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德区围内河涌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征询公众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围内河涌管理,保障围内河涌排涝引水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围内河涌的综合功能,全面推行河长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围内河涌的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及其管理。本规定所称围内河涌包括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河道、湖泊及人工水道等;围内河涌的认定以顺德区围内河湖名录为依据,河湖名录以外的其他微小水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围内河涌管理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系统治理、综合

2、利用的原则。围内河涌分为主干河涌、支干河涌及支河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内河涌的主管部门,各镇(街道)水利管理单位按照行政区域管理与联围治水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内河涌的日常管理工作(详见附表)。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航道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内河涌管理的有关工作。各镇(街道)、村(居)应落实河长制的工作有关机构,设立各河道、湖泊的河长湖长,履行河道管理有关职责。第四条各级河长按职责开展围内河涌的巡查,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辖区围内河涌的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等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

3、道)水利管理部门要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区所有河湖应按河长制的有关要求设置相应的河长公示牌。各镇(街道)作为河长公示牌管理主体,要加强河长公示牌日常管护,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有信息不符、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第一时间修整或更换。第五条围内河涌的管理范围属我区河道管理范围,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需要调整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公布。我区围内河涌的管理范围按以下标准确定:(一)围内河涌的管理范围以我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为依据,围内主干河涌的管理范围为河涌

4、及河涌两侧各10米;围内支干河涌、支河涌的管理范围为河涌及河涌两侧各5米。(二)未划定管理范围的围内河涌,有挡墙或堤防的围内河涌管理范围按照河岸挡墙外边界线或堤防外肩角线起算;没有挡墙或堤防的,按照河涌所在联围内河最高控制水位线起算。第六条围内河涌的河道名录应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管理范围等,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各镇(街道)水利管理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河道名录如需进行调整,包括围内河涌的新增、合并、拆分、删除、变更等,需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第七条围内河涌规划应当符合区

5、域防洪排涝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由区水利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在河道和水利设施的城市蓝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符合“蓝线管控”相关要求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第八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叉、湖泊

6、,不得擅自设置水闸、覆盖河道。未经批准擅自填堵、覆盖河道,由属地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相关单位恢复河道原貌,并按规定进行处罚。(一)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对围内河涌进行迁改的,建设单位需向镇(街道)水利部门提交河涌迁改方案及引排水影响分析报告,镇(街道)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对河涌迁改方案对河涌引排水影响进行论证。围内河涌迁改必须满足河涌的引排水要求,不得削弱河涌或该区域的引排水功能,河涌迁方案由各镇(街道)水利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区水利部门备案。围内河涌迁改必须先完成新建迁改河涌工程,通水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原河涌进行迁改。(二)围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内的跨河、临河、穿河等各类涉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

7、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的要求在项目立项阶段向所属镇(街道)水利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资料包括申请书(表)、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引排水影响分析报告等。水利部门在收在申请后,应对项目建设是否影响河道过流、河岸安全、河道清淤疏浚、河道规划、河道水质等进行审查。建设项目在通过水利部门的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第九条在本区范围内从事涉及围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不得影响河势稳定、不得危及河岸安全、不得严重影响河道引排水,不得影响围内河涌日常疏浚、整治等要求。第十条除水务、环保相关要求外、围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仅允许建设水利工程、水源工程以及城市功能性公共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生态景观、绿地、广场

8、、管线等工程建设项目,禁止实施其他建设项目。未经水利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涉及围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的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由上一级水利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永久建设用地的,应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禁止开工建设。第十一条在围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河涌或其管理范围倾倒砂、石、泥土、垃圾等有碍河涌过流或污染水体的行为;(二)擅自堵塞、覆盖河涌,盖搭水棚、弃置沉船等;(三)擅自启闭或毁坏河涌附属设施;(四)未达到环保要求向河涌排放污染物及其他污染河涌的行为;(五)炸鱼、电鱼、毒鱼、设置拦河鱼具及在非指定的

9、水域捕捞;(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安全和妨碍河道引排水过流的活动;(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围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前向水利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一)修建各类穿(跨)河(岸)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二)修建各类建(构)筑物或工程设施;(三)开采砂、石、土料;(四)开设砂、石装卸场(点)或长期堆放物料;(五)利用河涌水面进行养殖等商业性用途。(六)其他施工作业活动。在围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内实施有关工程建设,如需在河道过流区域建设妨碍河道引排水的永久或临时性建、构筑物时,建设单位需对工程建设对河道引排水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报水利部门

10、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围内河涌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等建设项目。围内主干河涌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成的合法建筑物,不允许再实施重建、改建、扩建等,由属地镇(街道)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分轻重缓急,作出征收拆除、迁移、调整建设用地范围等处理。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制定围内河涌管理范围内有关建筑物征收拆除、迁移等计划,鉴定为危房的居民,应当优先安置。围内支河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成的合法建筑物,由属地镇(街道)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沿河建筑物建设的控制性规划方案,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规划方案的编制应以社区(村居)或河段为单元,规划方案应满足所在河道的

11、过流需求、河岸整治及城市功能性设施建设需求。第十四条据职能分工,水利部门负责围内河涌的日常管理、水系整治工程建设管理以及水量调度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围内河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水质监控等;属地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围内河涌的河面保洁、负责围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的水行政执法等。第十五条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过流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十六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河道水域及水陂、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和文

12、化遗址,符合文物保护条件的,应当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第十七条严禁未经达标处理的工业废水、农业用途废水、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涌。城乡生活污水应有计划逐步纳入城市污水系统集中处理,向围内河涌排放污水必须达到国家和省制定的污水排放标准。违规利用暗管(渠)向围内河涌排放超标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后,责令停业、关闭。第十八条围内河涌的运行调度,在服从防洪排涝、保护水源的前提下,应当兼顾工农业生产、居民生活和生态景观用水的需要。河道内的水资源根据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调水计划统一调度。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或妨碍围内河涌管理的,由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

13、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月日,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原顺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顺德市围内主干河涌管理暂行规定、顺德市围内主干河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附表一:各镇(街道)水利管理单位内河涌管理权限范围镇(街道)管理权限范围大良第一联围(大良辖区)、番顺联围(五沙段)伦教第一联围(伦教辖区)勒流第一联围(勒流辖区)、樵桑联围(勒北区域)、第二联围(见龙子围)北港第二联围(北港辖区)、群力围、番顺石龙围乐从第二联围(乐从辖区)陈村南顺联安围龙江樵桑联围(龙江辖区)杏坛齐杏联围均安中顺大围、南沙围容桂容桂联围、胜江围备注:同一联围交界河涌按行政区域范围管理执行。附表二:各联围内河最高控制水位联围名称内河最高控制水位(珠基)第一联围1.5米第二联围0.9米番顺联围1.2米容桂联围1.5米齐杏联围1.3米中顺大围1.5米樵桑联围1.4米南沙围1.6米胜江围1.4米南顺联安围1.2米群力围0.9米番顺石龙围0.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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