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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深入规范建筑材料和现场实体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日勺代表性和真实性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工作日勺科学性、公正性和精确性,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日勺规定建建(2023)211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日勺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日勺现场取样员对工程中波及构造安全日勺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
2、送至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承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日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过程。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包括检测取样、送检过程日勺见证和现场检测的见证;取样是指按有关技术原则,规范日勺规定,从检查(测)对象中随机抽取代表一定批量试验样品日勺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资格日勺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全过程。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日勺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现场制作时杜、砂浆所有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现场实体检测均应进行见证。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时报名、培训组织、上报和平常日勺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见证和取样员的管理第六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符合岗位规定日勺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核发时见证员岗位证书(编号上网),同步获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日勺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附表一)后方可上岗履行其职责。第七条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中符合岗位规定日勺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核发日勺取样员岗位证书(编号上网),同步获得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授权委托书(附表一)后方可上岗履行其职责。第八条见证员的基本规定1、必须具有见证员资格(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
4、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日勺有关技术人员。(2)必须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建筑施工试验知识。(3)经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见证员岗位资格证书”。2、必须具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书面授权委托书。3、见证人员已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立案,且证书复检合格。第九条见证员日勺职责1、对检测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督,并做好取样时见证记录。2、对试样日勺封样和送检过程进行监督。3、做好取样后的把关工作,保证经检测合格日勺材料用于工程实体。4、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工程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5、必须在见证送检委托单上签字盖章,并在需要时出示“见证员资格证书”。6、对委托检测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
5、法定责任。第十条取样员的基本规定1、必须具有取样人员资格(1)取样人员应是本工程施工单位日勺有关人员。(2)必须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建筑施工试验知识。(3)经培训考核合格,获得“取样员岗位资格证书”。2、取样人员已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立案,且证书复检合格。第十一条取样员日勺职责1、负责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工作。2、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养护和保管等工作。3、对委托检测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第十二条申请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须提交的材料(一)填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申请表(附表二);(二)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第十三条经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同意由各建设类培训机构对初次申请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日勺,培训考试合格,由各培训机构到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办理岗位证书日勺验印后,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岗位证书日勺编号和上网。第十四条获得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日勺人员每两年岗位证书年检一次,两年内应参与不少于24课时日勺继续教育。第十五条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年检时继续教育时间及教育内容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确定,详细工作由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实行,并由其负责统一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岗位证书日勺年检。第十六条见证/取样员变更单位,由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签订
7、意见,由调入人员日勺单位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同步应提交原工作单位和调入工作单位签订的意见证明,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附表三)。第十七条外省进入本省承揽工程日勺单位,其见证/取样员须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日勺岗位证书,并由其单位所属行政区域日勺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到承揽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立案,方可从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日勺印章按照如下规定制作:长3厘米,宽L5厘米,字号为5号宋体,内容见印章式样(附表四);此印章由本人保管,岗位证书由其单位保管,施工现场寄存。第三章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动工
8、前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注册手续时,应递交见证/取样员授权委托书,并应将其递交给该工程的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第二十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员应按照施工单位编制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日勺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同步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监理单位存档,一份归入施工技术档案)的见证记录(附表五),并与见证送检委托单一同配套存档;取样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附表六)。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的代表批量、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等,并由见证员和取样员签字。第二十一条见证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机构或采用有效日勺
9、封样措施送样。送样单位应填写一式两份的检测项目见证送检委托单(附表七),委托单应有见证员和取样员签字并盖章,同步应有委托检测单位盖章。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接样人员应对检测项目见证送检委托单(一份返给施工单位归入施工技术档案,一份由检测单位存档)日勺填写内容及试样的状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其上签字,同步接样人员要填写由见证或取样员签字确认日勺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台帐(附表八)。第四章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见证/取样员变动,建设单位应在其变动前3天书面告知该检测机构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变更立案。第二十四条承担工程项目监理业务日勺监理单位每一种项
10、目部应配置不少于12名见证员,承担工程项目施工业务日勺施工单位每一种项目经理部应配置不少于12名取样员,以上人员并不得同步在两个工程项目兼任同一职务,但可以是同一项目的其他技术岗位并持有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日勺人员兼任。第二十五条见证/取样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取样、送检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见证员不得将未进入本施工现场日勺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进行见证。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的接样员应有检测单位日勺任命文献,方可承担其职责。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的接样员应对见证送检委托单进行审核,包括见证/取样员授权委托书与检测的委托单查对见证/取样员日勺一致性及有效性和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第二十九条对在审核中发现见
11、证/取样员在见证送检委托单上未签字、填写不规范、无证上岗、委托他人见证、借用他人证书、样品监护不力以及封样措施不可靠等现象,接样员应拒绝接样并在必要时通报当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第三十条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汇报中注明见证单位时名称和见证员姓名及证书编号,未注明以上内容的检测汇报不得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工程安全、功能检查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第三十一条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成果为不合格时,检测机构应当记录(附表九),并在一种工作日内上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步告知委托检测单位和见证单位。第三十二条凡未获得由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核发验印的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人员一律不得上岗;各检测机构一律不容许受理
12、按规定应见证送检时而未见证取样送检时检测业务,否则出具的检测汇报无效。第三十三条见证/取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岗位证书,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见证/取样工作,并向社会公告:(一)见证取样日勺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经调查证明见证/取样员有直接责任的;(二)未直接对工程进行见证取样而在样品标识、封志及委托单上签订名字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日勺;第三十四条建设(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严厉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在此之前本省日勺有关文献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条款,按此规定执行。
13、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附表一见证/取样人员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机构):我单位决定委托下列人员担任抚顺街道路工程项目见证取样送检日勺见证/取样人员:姓名见证/取样员印章联络见证/取样员签字阐明1、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单位递交本委托书。见证/取样单位地址:邮编:见证/取样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络:见证/取样员单位公章年月日附表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14、工作单位照片岗位职务原岗位证书编号参与工作时间年月日文化程度职称毕业学校工作简历申请人签字工作单位意见单位公章年月日年月日考试成绩工程质量监督站意见合格/不合格培训机构章单位公章年月日年月S附表三见证/取样员变更申请表姓名人员类别口见证员口取样员照片身份证号码新单位名称原单位名称原发证部门变更原因本人签字通信地址联络调出单位意见(公章)年月日调入单位意见(公章)年月日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意见(公章)年月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意见(公章)年月日附表四见证/取样员印章式样姓名见证员黑见AoOOOl姓名取样员黑取AoOoOl附表五编号:见证记录工程名称:见证部位:样品名称:见证数量见证地点:见证日期见证记录意见:取样员签字(盖章):见证员签字(盖章):记录日期:年月日注:此记录一式两份,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附表六式样一:式样二:尺寸:13cm8cm尺寸:8cm5cm材质:强力不干胶材质:强力不干胶合用场所:密闭容器封口、细管(棍)状试合用场所:大型或块状试件表面粘贴(如“二件材料包裹(如水泥、钢材、管件等)块”、砌块、门窗构件等)见证取样送检封志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编号: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规格品种:强度等级(牌号):代表批量:样品数量:见证人员(签字):上岗证号:取样人员(签字):上岗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