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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泰州市吊索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吊索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2、抽样方法1.1 生产企业抽样在企业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12个月内生产的产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要求即可,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数量为3根,其中备样1根,备份样品封存于承检机构。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3、检验依据表1吊索具产品检验项目表序号检测项目检测依据检IN方法1破断力JB/T8521.1-20
2、07JB/T8521.2-2007JB/T8521.1-2007JB/T8521.2-20072耐摩擦沾色牢度JB/T8521.1-2007JB/T8521.2-20073有效工作长度JB/T8521.1-2007JB/T8521.2-2007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4、判定规则4.1 依据标准JB/T8521.1-2007编织吊索安全性第1部分:一般用途合成纤维扁平吊装带JB/T8521.2-2007编织吊索安全性第2部分:一般用途合成纤维圆形吊装带相关
3、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4.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5、异议处理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