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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给付裁量基准序号行政给付行为法定依据申请条件需提交的资料及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给付方式裁量情形备注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七章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L住房救助: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2.公共租赁住房:(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1 .
2、住房救助: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2 .具体材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办理时限:无。1.住房救助: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2.公共租赁住房:提交申请材料,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3、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1 .轮候: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2 .配租: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1.轮候对象的配租、配售排序,可以根据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居住年限、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可以已登记入库的轮候对象等方式随机选定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但配租对象与配租顺序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
4、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及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应提前确定,并将相关综合评分办法、随机选定方式向社会公开。2经济适用住房申请XX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在当地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
5、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四)单身家具体材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办理时限:无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轮候: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证,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进行轮候。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综合评分进行轮候。具体办法由各市、县确定。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宜不小于25周岁。具体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