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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XXX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格式)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市政府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佳政办发(XX)18号)的文件及市人社局关于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实施办法(佳人社发(XX)238号)通知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主要问题,不纠缠历史旧账;(二)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充分考虑职工、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三)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程序规范,有情操作。二、职工安置时点及人员构成情况职工安置时点。按照对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时间要
2、求,确定以XX年12月31日为本企业职工安置时点,既XX年12月31日与本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为本次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对象;职工工龄、社会保险及债务统计以此日期为截止日。截止XX年12月31日,企业在册职工人,其中:在岗职工人,下岗职工人;男职工人,女职工人。在册职工中XX年12月31日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工伤(或职业病)职工人。本次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人。企业有离退休人员人。三、职工安置办法(一)在册职工安置。对于XX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册职工,本企业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册职工,本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签订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
3、(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按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实施办法执行。(二)工伤(含患职业病)职工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黑政发(XX)8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等级的工伤保险待遇。(三)职工再就业。方式:存续企业招聘、职工自谋出路、纳入失业保险。四、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一)经济补偿金标准经济补偿金标准,在岗职工按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下岗职工及上岗职工中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确定。本企业XX年1-12月份企业工资总额万元,每人月平均工资元
4、。平均工作年限年。(正常生产企业)本企业已停产多年,全员下岗,经济补偿金标准为XX年佳木斯市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关停企业)(一)经济补偿金筹集办法争取国家经济补偿金50%补助资金,每人年工龄补助525元;总额万元。企业需自筹经济补偿金万元,写明筹集渠道、解决办法等。五、社会保险的处理(写明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现状及问题,如何解决。)(一)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补缴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期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失业保险。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补缴失业保险欠费;本企业负责将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名单报市失业保险局备案;符合条件的办理申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三)医
5、疗保险。企业按单建统筹方式为职工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或职工补缴,确保职工及时享受医保待遇。六、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一)拖欠总额及构成1、拖欠职工工资万元;2、拖欠职工代垫养老保险费万元,其中:XX年12月31日前已3、拖欠独生子女费万元,其中:XX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费万元。4、拖欠职工集资款(股金)万元;5、拖欠职工其他债务万元。以上五项合计万元。(二)债务处理资金筹集渠道、方法及落实情况。解决方式包括:一次性偿还、协议分期偿还、以物抵债、债转股、和解、待国家政策支持等。七、其他事项(一)退休人员安置。对本企业退休人员,预留档案管理费
6、和劳动事务代办费,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档案管理中心管理;预留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元),纳入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二)、职工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本企业负责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企业或属地人社局相关单位。社保关系转入个体的,由个人按规定时间到社保经办机构缴费。(三)本方案需在上级主管单位及市总工会的指导下,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讨论通过,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属地批准后实施。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附表: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成本资金测算表XX单位(盖章)XX年XX月XX日说明:此参考样本,仅供企业参考。具体制定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把情况和问题说清楚并灵活掌握。厂办大集体
7、企业改革成本资金测算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国有企业改制仍为国有控股的,原则上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有进有退,涉及的重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引入非国有资本以及解散清算等关停并转方式,也包括整体上市、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国有资本化证券化行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是改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直接关系到改制是否能够顺利、成功地进行。独特性国有企业改制与非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相比,在职工安置方面存在重大的区别,其独特性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一一国有产权转让与职工安置补偿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
8、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换言之,股权转让或者股东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任何补偿。企业产权转让的实质通常是股权转让,如果不考虑国有企业的性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改制企业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任何补偿。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及其历史原因,如果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则需要对职工的国企工龄进行买断,向其支付安置补偿费用。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承担方式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_(以下简称“财企xx117号通知”)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
9、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财企xx117号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条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由企业承担。但是,产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安置补偿费用的承担不适用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条规定,应特别适用财企xx117号通知第七条规定,即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
10、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判断标准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将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_以及上海市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_)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仍为国有控股的,原则上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对职工进行安置补偿,并附送经职工审议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根据关于
11、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_的规定,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处置中,职工安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由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无需向职工支付安置补偿费用;一一由改制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安置补偿费用,职工不再留在改制后企业继续工作;一一改制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安置补偿费用,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职工安置方案根
12、据不同的改制方式和不同职工的状况确定,考虑的因素包括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是否失去控股权、历史上是否安置过、产权交易所/产权经纪公司的态度以及职工的态度等。实践中,有些国有企业建立托管平台,将一些不宜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进行托管,例如工伤职工、退养人员,经与该部分职工协商,将其劳动关系转移至托管平台,不纳入安置范围。计算标准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计算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13、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经济补偿中涉及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享受如下个人所得税的优惠:(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人,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2)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
14、: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程序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或职工大会的召开主要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条例和上海市职工条例等规定。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职工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职工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企业破产职工
15、安置方案改革开放以来,为有效地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企业破产法(试行)o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破产法本身存在的局限,很难解决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过程中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安置和职工权益保障等问题。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国家加大了结构调整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的有关文件,对职工安置等问题做出了规定。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妥善安置职工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证,也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政策奠定了基础。特别是近几年来,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兼并、重组和实施关闭破产等方式,使改革脱困的目标基本得到实现。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改革的职工安置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起来为“一大、二多、三难”。“一大”即企业关闭破产资金缺口大;“二多”即企业债务多、历史拖欠多;“三难”即企业资产变现难、社会职能移交难和职工安置难。这些年来的实践表明,职工安置是目前我们遇到的政策性最强、情况最复杂、操作最大的一项工作,难就难在企业关闭破产时需要处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难就难在我们要应对各种复杂的局面。目前,职工安置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缺口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