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山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云办发〔2021〕64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山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云办发〔2021〕64号).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关于印发云山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2164号)各村、社区:为进一步规范我街道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农村资源和资产保值增值,实现阳光运行和管理,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订云山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云山街道办事处2021年11月21日云山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街道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2、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自愿、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第四条农村产权交易的范围:(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五)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
3、基地使用权;(八)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九)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第五条农村产权交易本着应进必进的原则,下列农村产权交易应纳入本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一)建筑工程类:10万元以下的,进入本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集中交易;10万元以上的村集体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类,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集中交易;(二)资产资源经营类:10万元以下的,进入本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集中交易;1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经营使用权交易类,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集中交易;(三)资产资源处置类:5万元以下的,进入本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集中交易;5万元以上的资产资源处置类,进入区农村
4、产权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四)资产采购类:采购总额低于5万元的,进入本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集中采购;采购总额5万元以上的,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集中采购;(五)涉农资金类:其他5万元以下的,进入本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其他5万元以上涉农资金类项目,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街道成立由主任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的云山街道农村产权交易领导小组,成员由农经、城建、财政、党政办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街道农业农村和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副书记(兼)。负责全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第七条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的交易管理、审核、鉴
5、证、信息发布、招投标、登记、档案保管等工作。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接受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第八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三)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证明;(四)出让标的的情况介绍;(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六)交易标的物的情况介绍(照片、位置图等);(七)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标的物的组成方式,交易规模,由村民代表大会一并讨论决定。第十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竞价、协议及其他有利于竞争的方式进行,由受理
6、申请的交易中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第十一条交易信息发布的规则:(一)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包括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和村务公开栏同时进行公告。公告应当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设置、公告时间和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等内容;(二)交易方应当明确产权交易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天,以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门户网站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三)交易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原决策、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
7、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四)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交易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天。交易方也可以在公告到期后变更交易条件,重新公告或者终止公告;(五)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告时的交易底价由交易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本次交易转让方需履行决策、批准程序的,按规定执行。依法须经资产评估的,交易方或交易决策、批准人确定的交易底价一般不得低于该资产评估结果。交易底价低于评估结果,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材料;(六)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交易机构查阅交易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自行或委托
8、专人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交易机构应当接受其查询并为其提供便利。第十二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竞价、招投标、协议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第十三条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受理本区域范围内的产权交易申请。第十四条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与转让方商定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第十五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在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签署江苏省农村产权项目成交确认书,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经得转让方同意不得转让其权益。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包括承包、租赁、出让、转让、受让等。第十七条村集体产权转让的,可以先将拟交易的
9、标的物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交易标的物的底价和交易方案,应当提交村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街道审核备案。第十八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一)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章明文禁止的;(二)权属不清或处分权限有争议的;(三)已实施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的;(四)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五)委托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虚作假的。第十九条为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进入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集体产权交易的,免收交易服务费用。第五章监管和争议处理第二十条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