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docx

上传人:p** 文档编号:820474 上传时间:2024-03-1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7.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2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第三条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事业单位资格或者非法人事业单位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待遇,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非法人事业

2、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前款所称非法人事业单位,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事业单位。第四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登记。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第五条事业单位登记的事项包括: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职责范围、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机构规格、编制员额、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单位住址及下设的分支机构。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六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责,不

3、受非法干预。第七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登记管理:(一)省级所属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二)市(地、州)所属事业单位,由市(地、州)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三)县(市、区)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由县(市、区)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中央和省外驻川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告。第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设立相应的登记机构,具体实施登记、赋予代码标识和实行年度检验等工作。第三章设立登记第十条设立事业单位,必须自主管机关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事业

4、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第十一条申请法人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三)明确的职责范围和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核算方式;(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前款第(一)至(四)项和第(六)项条件,而不具备第(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非法人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第十二条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机关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三)经费来源证明;(四)

5、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五)办公地点和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企业法人登记;事业单位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的,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事业单位登记。第十四条登记主管机关收到申请登记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在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事业单位证书。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到有关部门刻制公章和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启用的印章样式报登记主

6、管机关备案。第十六条事业单位的名称应与其职责范围相一致。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受国家法律保护。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相同。第四章变更登记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单位名称发生变更;(二)所有制性质发生变更;(三)职责范围发生变更;(四)隶属关系发生变更;(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六)机构规格发生变更;(七)编制员额发生变更;(八)经费来源发生变更;(九)单位住址发生变更;(十)下设分支机构发生变更。第十八条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业

7、务主管机关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主管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三)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并需要换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的,应同时予以换发。第五章注销登记第二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经费无保障的;(二)登记后满六个月未开展活动的;(三)依法撤销和解散的。第二十一条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机关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主管机关同意撤销的批准文件;(三)清算组织出具的债务清理完结证明;(四)

8、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之日起终止。对准予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的正副本及公章,并将情况通知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第六章年度检验和证书管理第二十三条经核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副本,接受年度检验。登记主管机关据此进行审查,确认事业单位是否具有继续开展活动的资格。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的法律效力相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发给副本若干。第二十

9、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证书。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遗失或者毁坏的,事业单位在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以后,可以申请登记主管机关补发。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证书的正副本及有关文书表格,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对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O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兀以下罚款:(一)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

10、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三)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度检验或者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作废。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其他中介组织为申请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处以罚款时,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非法收缴、吊销、扣押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给事业单

11、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从事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的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者严重失职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登记主管机关作出的不予登记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登记或者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申请事业单位登记和事业单位接受年度检验,应分别交纳一定费用。交费标准、减免政策和经费管理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职责权限另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