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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项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一、办理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二、事项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三、法定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4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5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告知承诺的涵义本工作规范
2、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项采取“告知承诺”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受理后当场作出同意决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行为。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市场主体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五、办理流程北京市公安局网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局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公安分
3、局负责告知申请人告知承诺书索取或下载方式和渠道,网上或现场办理条件和程序。(一)办理新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流程1.网上办理流程:申请人(或委托办理人)在互联网打开“北京市公安局网站网安业务”界面(zwfwywxt/wangan),登录“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下载并填写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书,上传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图片;有委托办理人的,一并上传授权委托书。区公安分局对于网上提交材料的申请,在0.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办理结果及领取方式;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申请人选择邮寄送达,如实告知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邮件签收,
4、视为送达;因地址错误、拒收等原因被退回的,邮件到达上述地址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申请人选择自行领取或者代理人领取的,应当按照区公安分局通知的时间,及时领取告知承诺书,予以签收。2 .现场办理流程:申请人携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区公安分局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区公安分局对现场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向区公安分局提交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交区公安分局留存入档。(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区公安分局盖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区公安分局留存入档。)3 .本告知承诺
5、书有效期为2个月。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落实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并具备接受公安机关实地检查的条件。超出承诺书有效期的,办理相关审核事项应重新签订告知承诺书。4 .申请人承诺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备要求的材料。申请人违反承诺、作出不实承诺或未及时备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及时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办理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流程申请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申请人应在实际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或现场办理,办理方式参照办理新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流程。提交材料具体为:1.办理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的申请,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2 .办理变更接入服务
6、商的申请,需提交变更后的专线接入凭证。3 .办理变更地址、营业面积或终端台数的申请,需提交变更后网络拓扑结构图、变更后的专线接入凭证、安装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证明材料。六、实地检查申请人在具备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后,应主动同公安机关联系,并积极配合实地检查工作。实地检查内容:(一)检查是否安装并正常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二)检查以下材料,请申请人提前准备:1 .营业执照;2 .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安装说明材料;3 .网络拓扑结构图;4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5 .专线接入凭证。七、监督和法律责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
7、应当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正式开展经营活动20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书(修订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年)第一号申请人(承诺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编号: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编号: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场所名称:场所地址:计划开业时间:(须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行政审核机关:(盖章)
8、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时间:年月日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自身能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即日起2个月内落实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具备接受公安机关实地检查条件,并主动就实地检查事宜同公安机关联系,积极配合实地检查工作;(五)具备接受公安机关实地检查条件后,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包括试运营);(六)申请人应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划开业时间,如计划开业时间发生变动,申请人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安机关通报实际开业时间。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年月日(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