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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应急管理局乡镇安全例会制度第一条为及时传达安排安全生产工作,掌握各乡镇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的新情况、新特点,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一步强化乡镇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乡镇安全例会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应急局办公室负责召集。如遇重要、紧急事项,由局主要负责人安排,随时召开。第三条参加会议的人员为:乡镇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负责人,应急管理站站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安全监管综合股、应急管理综合股、宣传教育培训股、非煤矿山安监股、危险化学品安监股、冶金工贸安监股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副队长、防汛防火股、防灾减灾股负责
2、人参加;涉及重大事项时,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第四条例会由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主持,局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由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督促落实,落实情况要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通报。第五条例会主要事项(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二)传达、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三)各乡镇应急管理站汇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四)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指导、协调乡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开展重点工作;(五)收集各乡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安委办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事项。第六条例会的具体议程,由局办公室负责在召开会议前一周向各业务股室收集,副局长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第七条例会有关要求(一)局办公室建立例会台帐,指定专人记录,会后进行整理归档。(二)会议实行签到制,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必须向副局长请假,并委派相关人员按时参会。(三)各乡镇需在会议上通报、审议的事项,要事先向局办公室做好报备。(四)参会情况将作为对乡镇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