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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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压实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保持安全高压态势,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阳光集团所属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在执行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基础上,对负有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进行内部追责。如有与政府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情形,按较重处理意见执行。第四条对事故单位党政负责人的处理:发生一次1人事故,事故单位党政正职免职,一年内不安排工作;发生一次2人事故,事故单位党政正职撤职,两年内不安排工作;发生一次3人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党政正职撤职,终身不复职,降为M8。第五条对事故单位其

2、他责任人的处理:(一)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给予事故区队(车间)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相应科室(部门)分管副职、正职降级处分;给予负有技术管理责任的技术高级主管(副总工程师)降级处分;给予负有业务管理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副职就地免职,且免职人员一年之内不安排任何职务。(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给予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相应科室(部门)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技术管理责任的技术高级主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负有业务管理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副职撤职处分,且撤职人员两年之内不安排任何职务,两年期满后安排职务级别不得高于或等于原职务。(三)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

3、以上事故给予负有业务管理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副职撤职至普通管理人员,不再安排任何级别的职务,降为普通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第六条对二级子公司所属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一)所属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给予子公司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分管副职降级处分、正职记大过处分;给予子公司分管副职记过处分;给予子公司党政负责人警告处分。(二)所属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给予子公司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分管副职撤职处分、正职降级处分;给予子公司分管副职记大过处分;给予子公司党政负责人记过处分。(三)所属单位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给予子公司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

4、;给予子公司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子公司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四)所属单位年内累计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子公司党政负责人降级处分。(五)负有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责任的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给予相应处分。第七条对二级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事业部安全监管区域内直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给予事业部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分管副职记大过处分、正职记过处分;给予事业部分管副职警告处分;给予事业部党政负责人通报批评。二级子公司直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给予二级子公司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责任科室分管副职记大过处分、正职记过处分,部门分

5、管副职警告处分、正职通报批评。(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事业部安全监管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给予事业部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分管副职降级处分、正职记大过处分;给予事业部分管副职记过处分;给予事业部党政负责人警告处分。二级子公司直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给予二级子公司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责任科室分管副职降级处分、正职记大过处分,部门分管副职记过处分、正职警告处分。(三)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事业部安全监管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给予事业部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分管副职撤职、正职降级处分;给予事业部分管副职记大过处分;给予事业部党政负责人记过处分。给予二级子

6、公司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责任科室分管副职撤职处分、正职降级处分,部门分管副职记大过处分、正职记过处分。(四)负有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责任的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给予相应处分。第八条对集团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给予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责任科室分管副职记大过处分、正职记过处分,部门分管副职警告处分、正职通报批评。对负有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责任的安全管理部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给予相应处分。第九条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一)发生一起一般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当月按90%发放工资;扣罚党政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标准的40%;扣

7、罚分管副职上一年年收入标准的50%;其他班子成员连带扣罚上一年年收入标准的10%o(二)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当月按80%发放工资;扣罚党政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标准的60%To0%;扣罚分管副职上一年年收入标准的70%-100%;其他班子成员连带扣罚上一年年收入标准的15%o第十条对二级子公司所属子公司的经济处罚:(一)所属单位发生一起一般死亡事故,子公司所有单位当月按95%发放工资;扣罚子公司党政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标准的10%;扣罚子公司分管副职上一年年收入标准的15%;扣罚子公司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正职上一年年收入标准的20%;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连带扣罚上一年年收入标

8、准的5%o(二)所属单位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死亡事故,子公司所有单位当月按85%发放工资;扣罚子公司党政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标准的20%;扣罚子公司分管副职上一年年收入标准的25%;扣罚子公司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正职上一年年收入标准的30%;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连带扣罚上一年年收入标准的10%o第十一条发生死亡事故对二级子公司的连带经济处罚:二级子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死亡事故,对二级子公司全员进行连带考核,当月全员工资降10%。同时对事故单位的二级子公司挂牌责任人加扣上一年年收入标准的5%o第十二条发生一般涉险事故,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车间)正职降级处分;给予分管副职

9、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其他班子成员集体进行安全约谈。发生较大涉险事故,按死亡1人事故处理。发生重大涉险事故,按死亡2人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发生涉险事故的经济处罚:一般涉险事故单位当月按95%发放工资;扣罚事故单位班子成员上一年年收入标准的3%。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按一般死亡事故处罚。第十四条发生非伤亡事故:(一)一般非伤亡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对事故其他相关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罚款。(二)较大非伤亡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给予事故区队(车间)分管副职、正职记过处分;给予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相应科室(部门)分管副职、正职警告处分。对事故其他相关责任人按情节轻

10、重给予2000-5000元罚款直至警告处分。(三)重大非伤亡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给予事故区队(车间)分管副职、正职降级处分;给予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相应科室(部门)分管副职、正职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业务管理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副职记过处分。对事故其他相关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5000-10000元罚款直至记过处分。(四)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按死亡1人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非伤亡事故的经济处罚:重大非伤亡事故按一般涉险事故处罚。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按一般死亡事故处罚。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内部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甲、乙单位同等处理。第十七条托管单位发

11、生生产安全事故,承托方相关责任人按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意见执行,委托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单位处理标准执行。第十八条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事故单位党政负责人加重一级处理。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接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后,15日内完成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各级负责人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免职、撤职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第二十一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扣减薪酬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二十二条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由纪委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经济处罚由经营管理部(考核办)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建议执行。第二十三条各二级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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