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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保统计信息制度管理制度医保统计信息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推进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保证医保统计信息的规范化、科学化、真实性和可靠性,提高人民群众参加医疗保险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全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医保信息统计的基本原则第一条医保信息统计应遵循真实性原则,即保证所统计的信息真实、准确。第二条医保信息统计应遵循即时性原则,即对相关信息及时收集、处理、归档并及时更新。第三条医保信息统计应遵循保密性原则,即对参保人的信息和涉及保密的信息应进行严格的保密和安全控制。第四条医保信息统计应遵循可靠性原则,即所收集的信息应具备正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和
2、适用性。第五条医保信息统计应遵循便民原则,即为参保人、就医人员提供便捷、快速的服务。第三章医保信息统计的责任和任务第六条统计人员应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认真负责地进行医保信息统计。第七条统计人员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分析、处理、归档、反馈医保有关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和上报各类报表。第八条统计人员应加强与医院、药店、社保部门、公安部门等多部门的信息互通,发现信息不实、不准确等问题及时处理。第九条统计人员应制定和完善各类数据收集、处理流程和工作规范,并加强对医保信息统计的培训和指导。第十条医保信息统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如年龄、性别、职业、医疗费用等
3、。(二)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如医院、药店名称、统计范围和统计数据等。(三)医疗保障基金的统计分析,如基金来源、支出情况、收益情况等。(四)医保政策的统计分析,如医保政策的变化、政策实施的效果等。第五章医保信息统计的质量控制第十一条医保信息统计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医保信息统计质量控制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并巩固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第十二条常规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并对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和追责制度。第十三条医保信息统计的质量核查应由独立的质检机构进行,确保医保信息统计的质量和准确性。第六章医保信息统计的数据共享和使用第十四条医保信息统计的数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共享,确保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第十五条医保信息统计的数据应充分利用,为医疗保险管理和医药行业发展提供依据。第十六条各级医保机构在使用医保信息统计数据的过程中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要求,保证数据安全和保密。第七章医保信息统计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七条各级医保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保信息统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定期组织评估工作,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第十八条各级医保机构应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开展自我评估和互查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各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发现本制度存在问题的,由有关部门及时修改和修订。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各级医保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