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项目准入和加强项目服务的意见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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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项目准入和加强项目服务的意见起草情况的说明一、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投资,规范项目准入程序,近年来,区管委会相继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投资项目准入的意见(湛开办(2018)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项目准入的意见(湛开办规(2020)2号)等系列文件。这些文件作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完善了招商选资机制,引入专家或协会论证评审机制,促进了项目准入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湛江经开区2020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项目准入的意见(湛开办规(2020)2号)于2023年12月22日至U期。为做好招商项目准入衔接,进一步规范项目准入流程,在项目服务、事项审批方面提高效率,引入督办机制,优

2、先保障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项目落户和土地的集约高效使用,需要对我区招商项目准入和服务方面进行补充完善。二、起草过程本意见的起草,主要是结合招商项目准入以及推进落地开工过程中企业反映较多的的堵点、难点问题,由区投促小组在原意见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行了研究梳理,着重在部门联动协调、项目并联审批、全程代办方面进行加强,并按照规定完成以下程序:(一)参考相关文件。本意见主要参考了湛江市工业园区产业招商准入标准(试行)、湛江市工业项目“全程代办”工作方案(试行)、关于做好湛江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招商引资工作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项目

3、并联审批工作专班组建方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制度(试行)、湛江经开区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等文件,结合经开区招商实际情况,进行吸收完善。(二)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2023年11月13日就该意见第一次征求了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2023年12月13日,第二次征求了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就相关建议进行了积极采纳。目前文件已根据第二次征求意见的收集意见修改完毕。(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及其实施细则中“自我审查”要求,由文件起草部门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进行“自我审查”,经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18条标准逐条

4、进行审查,不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可以出台实施。三、有关条款修改内容说明1、适用范围由“投资湛江经开区的招商项目”修改“为投资湛江经开区的政府供地招商项目”。根据招商准入工作实际情况,不供地招商项目无需走准入流程。2、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准入企业由原“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优质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设有省级以上实验室的企业优先”修改为:(1)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行业领军企业、上市公司、独角兽或专精特新企业。(2)投资主体是国家级品牌企业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

5、实验室,团队核心成员是海外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3)属于国家、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在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4)符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9)397号)的企业。(5)对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建链强链补链延链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特色项目或对提升我区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6)拟投资主体同类产业项目上一完整年度的亩均税收或前三年的平均亩均税收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1.5倍以上。根据湛江市工业园区产业招商准入标准(试行)中优先准入条款进行修改。3、产业项目准入的经济指标条件考虑到我区大型项目首期投资额未必超

6、总投资额的50%,删除原项目准入基本条件-经济指标条件中有关分期建设首期要求占总投资额50%以上的相关表述。根据湛江市工业园区产业招商准入标准(试行)中其他产业项目准入要求,其他产业项目由准入的经济指标要求由原“参照钢铁产业强度”,调整为:(1)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亩。(2)产出强度:原则上不低于400万元/亩。(3)税收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万元/亩。4、“一事一议”适用范围根据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加分项要求,“一事一议”由原来高成长性的中小微企业可视具体情况“一事一议”,修改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国内制造业100强企业、产业基础配套类企业以及税收强度大、成

7、长性高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一事一议”。5、采纳单位反馈意见,项目准入流程的组织评估环节中,删除区科技部门和卫生部门职责,增加工信部门职责。6、项目准入流程的审定环节中,由原来报区管委审定范围修改为审定流程。7、增加项目准入后跟踪服务内容为加强项目服务,切实加快审批效率,在项目准入后跟踪服务环节,增加全程代办、关联审批相关内容,增加9项具体审批事项的办结期限。8、增加加强跟踪督导内容将项目推进全过程纳入区督办系统管理。见第四条项目准入后跟踪服务第(五)点加强跟踪督导。9、采纳单位反馈意见,修改监管协议签订时间,由原来“项目方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需与区工信部门

8、签订湛江经开区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修改为项目方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必须与区工信部门签订湛江经开区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10、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招商引资工作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单位反馈意见,删除原文中关于土地闲置以及违约等与监管协议重复内容,增加监管协议内容指标:原则上项目监管协议要明确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能耗要求、环保要求、开工时限、投产时限等指标内容。指标内容原则上与经区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上的指标一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未明确的指标内容,由区工信部门与项目方协商确定。执行单位增加住建、生态环保两个单位。11、采纳单位反馈意见,增加项目准入后更改建设内容和规模相关内容。第六条其他第(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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